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错误论/肖佑良(13)
事实上,本案案发后银行也是按信用卡透支来进行处理的,积极联系持卡人及其家人,最终绝大多数透支款也是由持卡人的家人代为偿还,因此,在满足恶意透支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下,本案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案。
十、《刑事审判参考》第766号邓玮铭盗窃案
2008年北京创娱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娱公司)与拥有网络交易平台“易宝支付”系统的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通融通公司)合作,利用通融通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销售网络游戏点数。通融通公司与上海电信有限公司合作,利用上海电信发行的具有支付功能的充值卡“聚信卡”收取钱款。2008年7月4日,通融通公司技术人员对易宝支付系统进行升级调试时导致易宝支付系统出现故障,对上海电信有限公司返回的代码不能进行正确的识别。
2008年7月8日至14日间,被告人邓玮铭在对创娱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炎龙骑士”游戏卡进行充值时,利用易宝支付交易平台正在升级期间的系统漏洞,恶意输入虚假的卡号密码等信息,在没有实际支付充值金额的情况下获取创娱公司价值人民币58194元的游戏点数,成功交易238笔,后将该游戏点数在淘宝网上折价售卖,获利11000余元,造成通融通公司财产损失58194元。2010年5月19日邓玮铭主动投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邓玮铭犯盗窃罪,法院以盗窃罪判邓玮铭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二万元。
案例述评:应定性为诈骗罪。因为邓玮铭在游戏界面购买游戏点数时,输入虚假的聚信卡号和密码进行充值,聚信卡充值系统自然不会进行充值,接着邓玮铭又通过易宝支付平台进行支付,由于通融通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系统程序升级留下漏洞,不能识别上海电信公司服务器返还的代码,结果通融通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系统,将邓玮铭虚假的支付请求视为已经支付,并通知创娱公司发放游戏点数(价值58194元),邓玮铭获得游戏点数后,在网上销售游戏点数牟利,获得赃款一万余元。
这里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系统的服务器,因程序升级而对上海电信公司服务器返回的代码不能正确识别。这个代码是邓玮铭在使用电脑运行易宝支付平台的客户端软件时产生的,然后通过上海电信的服务器返回易宝支付平台服务器,易宝支付平台的服务器无法识别后,就产生错误判断,将这种无法识别的状态视为已经支付,并通知创娱公司发放游戏点数。邓玮铭利用这一漏洞,虚构聚信卡号和密码通过易宝支付平台进行支付,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所以购买游戏点数获得同意,是因为在交易过程中利用对方出现的错误,隐瞒自己的身份,积极骗取的结果。每次获得的游戏点数,都是易宝支付系统参与其中并且是同意后才获得的,所以邓玮铭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只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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