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错误论/肖佑良(14)
十一、《刑事审判参考》第783号童莉、蔡少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童莉于2005年2月至2009年6月,蔡少英于2000年3月至2005年6月间,分别被长汀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聘为协管员。二被告人因工作需要掌握车辆违章行政处罚的程序及相关工作流程。2009年4月,童莉、蔡少英预谋通过盗用长汀县交警大队干警及财务人员的银行对账用户名、密码的方式进入龙岩市公安局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二被告人利用该系统对电子监控的车辆违章行为进行虚假处罚后,在未打印、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被处罚人未实际缴纳罚款的情况下,编造收款票据号码,核销网上罚款(造成罚款已缴纳的假象,系统校验通过后,写入本地违法数据库,并通过接口函数更新网上公布的违法数据),使被处罚人在网上查询时显示违章记录已经被清除,以此收取违章人员给付的处理费。2009年4月至6月,蔡少英通过邹明富(另案处理)等人向他人收集机动车交通违章信息,谎称可以按罚款金额的60%左右收费,对违章行为进行内部处理且不扣分。童莉则根据蔡少英提供的交通违章信息,在长汀县交警大队配发其使用的电脑上,采用上述方法非法处理违章车辆37辆,违章信息738条,[实际应缴纳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77530元]。童莉、蔡少英非法获利25000元。案发后,童莉、蔡少英二人主动投案,分别退赃7500元,15000元。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以童莉、蔡少英犯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述评:本案应定性为招摇撞骗案,非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行为人主要是盗用交警大队干警用户名、密码的方式进入龙岩市公安局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已经录入系统的本地电子监控发现的车辆违章行为进行处理操作。事实上,不少地方的交警部门,采取不罚款不扣分的方式删除车辆在本地的违章记录的事情比较常见。行为人进行的处理操作,就是看到其他有权进行处罚的干警进行类似的操作而如法炮制的,并以此为个人创收。行为人冒用他人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后,在操作界面对违章车辆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实质就是无权处理车辆违章行为的行为人假冒有处理权限的干警名义对违章车辆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行为人每次处理车辆违章行为后,电脑系统记录了是被冒用者的用户名进行处理的。行为人冒用有处理权限干警的名义对违章车辆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操作,并没有破坏计算机系统,根本就谈不上造成后果严重的结果,所以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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