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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错误论/肖佑良(17)
积分数字本身没有意义,其价值只有购买货物或者提取现金时才能体现。虚假的充值积分要兑现为财物,必须经过公司工作人员同意才有可能,因此,本案杨志成获得财物不是秘密窃取,而是被害人上当受骗同意后交付的结果,故不属于盗窃案而是诈骗案。
  

十五、《高法公报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
  2002年4月29日至5月10日,朱建勇利用事先获悉的账号和密码,侵入被害人陆正辉、赵佩花夫妇在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股票交易账户,然后篡改了密码,并使用陆、赵夫妇的资金和股票,采取高进低出的方法进行股票交易。5月16日,朱建勇再次作案时被当场发现。按照股票成交平均价计算,用首次作案时该账户内的股票与资金余额,减去案发时留有的股票与资金余额,朱建勇共给陆、赵夫妇的账户造成资金损失19.7万余元。朱建勇被发现后,立即如实供认了全部事实,并赔偿了陆、赵夫妇的经济损失。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朱建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朱建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案例述评:本案不构成犯罪,朱建勇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由与上述《刑事审判参考》第325号钱炳良盗窃案相同。需要补充的是:本案被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案,所谓毁坏,是指毁灭、损害财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然而事实上本案中的股票本身的价值只是发生了转移,被害人的股票被低价出售是受损失了,但是购买此股票的人却获利了,因此财物本身的价值并没有毁灭,也没有受损害,而只是发生了转移,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完全不同。
  
十六、《高法公报案例》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诉余刚等四人盗窃案
  2004年2月,被告人唐君与被告人余刚合谋,由余刚负责编写病毒程序交给唐君,唐君负责传播病毒程序截取他人的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将他人的存款转入余刚在浙江省宁波市工商银行以“周忠舫”假名开设的账户;余刚从假账户提出款后,二人平分。余刚按照约定将编写好的“木马”病毒程序交给唐君后,唐君又与被告人贺斌约定:由贺斌把“木马”病毒程序捆绑在多个网站上进行传播,将截取他人的网上银行账户和密码交给唐君,窃取他人网上银行存款后,二人按四六分成。
  2004年4月21日、22日,被告人余刚、唐君、贺斌采用上述作案手段,先后四次将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分行储户应怡红的存款17400元转入“周忠舫”账户。余刚从“周忠舫”账户内提取款11860元,按约定的平分比例留下5390元,给唐君转汇5930元。唐君按四六分成比例留下2372元后,给贺斌汇款3558元。4月26日下午,应怡红在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分行浔阳大道储蓄所存款时,发现自己账户内的17400元存款被盗,立即报案。九江市公安局从“周忠舫”账户内追回应怡红的存款5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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