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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错误论/肖佑良(19)

十八、《高法公报案例》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马志松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2007年9月底至11月中旬,马志松、彭旭、马志强、柳绪刚、唐嵩钧、补勇合谋盗取互联网用户的网络游戏账户信息,其利用域名服务器劫持程序攻击劫持了上海市、重庆市、扬州市等10余个省市共计27台域名服务器,造成互联网用户在访问腾讯公司迷你网主页时,被错误指向到马志松等人事先设置于无锡市的携带17种网络游戏木马的服务器上,从而被感染木马病毒。因马志松等人的攻击劫持行为,腾讯公司被迫暂时关闭其迷你网首页,致使腾讯公司迷你网及QQ客户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由此造成腾讯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0万余元。
  
案例述评:就本案公开的事实来看,不足以认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中马志松等人采取的手段是通过劫持域名服务器和虚设腾讯公司迷你网主页,使得QQ用户在访问虚假的腾讯公司迷你网主页时,感染网络游戏木马病毒。网络游戏木马病毒是一种远程监控软件,用于搜集用户的上网信息及健盘操作,并进行远程传送。以此达到盗取QQ用户网络游戏账号信息的目的。通常情况下,盗取网络游戏账号后一般都是出售账号中虚拟财产和游戏装备牟取利益。
  马志松等人利用域名服务器劫持程序,劫持了全国各地27台域名服务器。不过,对每台被劫持的服务器只产生极其有限的干扰,就是仅对互联网用户请求指向腾讯公司迷你网主页时进行了干扰,使得该特定的请求指向被改变。相比域名服务器日常工作中解析的不计其数的网站和网页而言,本案的劫持程序对域名服务器的干扰只是唯一和个别的情形,干扰的程度和范围极为有限,故对于域名服务器而言,谈不上能够产生“后果严重”的结果。就QQ用户的客户端感染木马病毒而言,因为此种盗取网络游戏账号信息的木马病毒只是一种监控软件,通常都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即使感染此种木马病毒也不会影响客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转,同样谈不上产生“后果严重”的结果。所以,这个部分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起诉书中“有关腾讯公司被迫关闭其迷你网主页,致使腾讯公司迷你网及QQ客户端的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由此造成腾讯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00800元。”实际上,这一段话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就马志松等人的行为而言,根本不足以迫使腾讯公司关闭其迷你网主页,也不足以使QQ客户端的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腾讯公司为了客户的利益主动关闭迷你网主页(自然带来QQ客户端的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造成的经济损失,与马志松等人的行为仅有间接联系,没有直接联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腾讯公司自行负责。实际上,即便不关闭,也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保护被盗游戏账户主人的利益,例如只需要将所有账户信息的数据库及时进行备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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