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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错误论/肖佑良(8)
  游戏运营商本来可以延长网络游戏的生命并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的,可是因为“外挂”的流行,往往提前结束一款网络游戏的运营寿命并明显减少经济收入,研发和销售“外挂”的人却能够因此而获得暴利,显然是一种新型的损人利己的行为。从“外挂”的功能来看,“外挂”被游戏玩家用于游戏中,客观上对游戏运营商的网络游戏本身的正常运营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直接影响网络游戏运营商的经济效益,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且行为人主观方面对外挂所产生的危害后果是明知的,故本案应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案。另外,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亦符合该条文规定的“其他个人目的”,对此请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291号章国新破坏生产经营案。
  研发和销售“外挂”的行为,并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为游戏玩家购买“外挂”后只安装在自己的电脑上,并没有将外挂安装在他人的电脑上。这种“外挂”的安装和运行,并不能对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构成直接破坏威胁,不会直接造成“后果严重”之结果。
  当然,在游戏过程中因为“外挂”的存在修改了客户端与服务器之间往来的数据,从而加大了服务器的运算负担,游戏界面中角色的行为和对象更新的频率降低,会影响到其他游戏玩家的视觉体验,却不可能满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要求的“后果严重”要件。
  
六、《刑事审判参考》第527号詹伟东、詹伟京盗窃案
  2006年7月,刘江怀(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詹伟东商议盗窃深圳隆科兴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纺织品出口配额,从中牟利。刘江怀负责在互联网上查询隆科兴公司资料和在网上盗窃配额及联系买配额客户,詹伟东冒充隆科兴公司员工蔡金伦填写了一份《进出口许可证企业电子钥匙申请表》,再由刘江怀冒充深圳贸易工业局工作人员许镇南签名,然后盖上私自刻制的“深圳贸易工业局进出口业务专用章”和“深圳市隆科兴进出口有限公司”印章。2006年7月26日詹伟东以传真的方式将上述伪造的《进出口许可证企业电子钥匙申请表》发送到商务部设立的北京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申请隆科兴的进出口许可证企业电子钥匙。2006年7月31日,詹伟东以“蔡金伦”的名义签收了北京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通过快递公司发来的附有隆科兴公司进出口许可证企业电子钥匙的包裹。詹伟东将骗来的电子钥匙交给刘江怀后,刘江怀利用该电子钥匙在网上获取了隆科兴公司的纺织品配额。同时詹伟东安排其弟詹伟京开具数个用假资料开户的银行账户。之后刘江怀指示詹伟东用电话与深圳奥中源贸易有限公司等配额中介公司或者其他贸易公司联系,冒充隆科兴公司的孙先生称要出售一批纺织品配额。刘江怀利用电话和短信方式指挥詹伟东谈价格,自己用手提电脑上网谈价格。当价格谈妥后,刘江怀就要求对方把钱汇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然后通过纺织品网上交易平台把隆科兴公司的纺织品转到对方公司名下。交易完成后由詹伟京将钱提出交刘江怀、詹伟东。刘江怀、詹伟东、詹伟京三人偷卖隆科兴公司纺织品出口配额卖给深圳、广州、北京、上海等24家公司。根据深圳市物价局价值鉴定,上述配额价值人民币105433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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