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错误论/肖佑良(9)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人犯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三人犯盗窃罪作出判决。
  
案例述评:本案应为诈骗案,不是盗窃案。本案许多方面都是假冒深圳隆科兴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以假冒的名义申请纺织品配额并通过网上纺织品配额交易平台将申请到的配额售出谋利,就是一种典型的通过电脑网络实施的诈骗行为。本案中的纺织品配额并不实际掌握在深圳隆科兴进出口有限公司手中,而是掌握在商务部下属的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手中,隆科兴需要经过一定的申请程序才能获得,詹伟东、詹伟京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隆科兴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义把纺织品配额申请下来,并进行销售谋利,两行为人是通过骗取而获得纺织品配额的,实际掌握纺织品配额的商务部下属的公司是同意两行为人的申请之后才将纺织品配额交给行为人的,两行为人也是假冒隆科兴的名义在网上将纺织品配额转让销售牟利的。所以本案中,并不存在秘密窃取的行为,只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本案中的纺织品配额具有财物价值,可以进行交易,属于财产的范畴,可以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可见本案并不复杂,应当定性为诈骗案。
  
七、《刑事审判参考》第587号李跃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自2004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跃、顾荣玉、英大庆等31名被告人先后纠集在一起,在北京市的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等城市主干道以及部分高速公路上故意制造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并以此向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索要钱财。其采用的作案方法是,主要由李跃驾车在道路上寻找外省市进京的中高档小轿车作为目标伺机作案。当前车正常变更车道时,驾车尾随其后的李跃等人突然加速撞向前车的侧后方,造成前车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的假象。事故发生后,李跃、顾荣玉、英大庆组织、安排其他被告人轮出示驾驶证冒充驾驶人。待到达事故现场的交警作出前车负全部责任的认定以后,被告人便以此为要挟甚至采用威胁的方法,向被害人索要钱财。2004年4月至2006年5月期间,31名被告人先后制造对方负全部责任的事故220起余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英大庆共参与作案77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87930元;被告人李跃共参与作案70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49000元;被告人顾荣玉参与作案60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30980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李跃等31名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法院以31名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判决。


总共2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