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外投资核准制度改革刍议/余劲松(8)
我国对于海外投资的管理也可以考虑采用间接的鼓励和引导制度,而不是依靠行政的核准制。对于优化国别地区分布、优化境外投资结构、防止境外盲目投资与自相竞争等方面的调控,均可通过投资鼓励和投资保险的引导措施实现,而不必列入审核条件。引导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特定行业和国家设立或取消对某些项目的资金、外汇、税收、海关、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措施,或对某些项目准予或者拒绝提供政治风险保险等。
(二)强化事后管理和服务
境外投资核准制是政府对投资者的海外投资行为进行的一种事前管理。实际上,这种事前管理往往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例如,行政部门只能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一些资料,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判断,而这种判断是否正确是难以确定的;特别是对于一些不是很明显、甚至是隐蔽性或潜在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投资,有时很难作出准确评估。不仅如此,事前的政府管理对于防止那些已经获得境外投资核准证书的企业在境外从事有损我国公共利益的经济活动基本“无能为力”。因此,加大对企业境外投资的事后管理实际上更为重要。例如,应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境外投资活动的动态监管制度、境外投资的财务和税收管理制度、境外投资国有资产评估与监管制度等;同时,还要完善相应的责任制度和处罚措施,对在境外投资中违反我国和东道国法律、对我国经济发展或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企业,应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有了完善的事后监管制度,才可确保我国海外投资的健康发展。
更重要的是,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应尽力为企业海外投资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为企业排忧解难。世界各主要国家(如新加坡、法国、德国等[22])在规制境外投资时,都不直接进行管理,而是根据本国的国情,采取不同的方式支持或协助本国企业的境外投资。这些国家的实践与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
(三)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境外投资是企业的一种商业行为,企业应该了解和把握该投资活动的风险与效果,并决定是否应该进行此项投资。例如,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投资能力?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如何?投资对象国有何风险(是否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或受国际制裁的国家,是否有战争或内乱风险)?投资项目有何商业风险和非商业风险?会否产生同行间的恶性竞争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如何?违法投资和经营的后果如何?等等,这些实际上都是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决策时要考虑的问题,企业应通过完善的公司治理,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并控制可能发生的风险。这也是为什么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通常不会对私人投资者进行的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制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阶段,企业的公司治理制度还很不完善,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如何从制度上加强出资人的监督控制权、保证企业管理层科学决策、完善风险管控以及责任承担机制等等,还需要做出很多努力。因此,我国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制度,这对于境外投资来说更是如此,因为国有企业目前仍是我国境外投资的主力军。如果企业公司治理制度较为完善了,政府对境外投资实行的核准制度就会变得没有多少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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