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肖刚(9)
[2]常凯著:《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06期,第33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同时该法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七条还规定了劳务派遣,确立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确定了劳动关系发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4]杨德敏著:《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07期,第141页。
[5]常凯著:《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06期,第32页。
[6]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4页。
[7]黄程贯著:《劳动法》(修订再版),台湾空中大学1997年印行版,第63页。
[8]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5页。
[9]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95页。
[10]许建宇著:《“用工”法律问题初探》,载《北方法学》2009年第3期,第105页。
[11]许建宇著:《“用工”法律问题初探》,载《北方法学》2009年第3期,第105页。
[12]见黄越钦: 《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4-96页。
[13]李凌云著:《英国法院如何认定雇佣合同》,载《劳动保障通讯》2002年第08期,第41-42页。
[14]王全兴著:《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0页。
[15]王全兴著:《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1页。
[16]石美遐主编:《劳动关系国际比较》,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年版,第156页。
[17]石美遐主编:《劳动关系国际比较》,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
[18]王全兴著:《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作者单位: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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