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婚姻审判中的十大程序问题研究/王礼仁(10)
所谓“确认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就是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成立要件,请求确定其二人间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或有无夫妻关系之诉)。
应当设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以解决登记程序瑕疵婚姻是否成立、事实婚姻是否成立、以及其他涉及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或存在的确认纠纷。
(一)设立“确认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具有必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婚姻案件需要适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如婚姻登记程序是否完成(结婚登记后没有领取结婚证);事实婚姻是否成立或存在(包括事实婚姻从何时成立);涉及当事人伪造结婚证或离婚证引起的婚姻关系存在与否的确认;身份信息登记错误或身份信息变化引起的婚姻关系确认;登记程序瑕疵婚姻的确认(主要也是婚姻成立或不成立问题)等。都需要适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
从司法实践来看,涉及婚姻身份关系确认的纠纷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单纯确认婚姻身份关系是否成立或有无婚姻身份关系的纠纷。二是在身份财产纠纷中涉及婚姻身份关系的确认。如继承、夫妻债务、死亡补偿金等。三是在非财产性纠纷引起的婚姻身份关系的确认,如以夫妻身份行使署名权、代理权、悼念权、遗体处理权等纠纷。
由于没有“确认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大量纠纷无法进入诉讼解决或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
(二)设立“确认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具有可能性
在现行法律体制下,设立“确认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既可以有效地解决这类纠纷,又有其充分的法律根据和理论基础。
1、婚姻法第8条是关于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规定,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有其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这也是落实该条规定的需要。
2、在民事诉讼中也有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诉种之一,婚姻关系确认之诉在民事诉讼中没有法律障碍。在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
3、确认婚姻关系或身份关系在法律上与实践中均有先例。如无效婚姻、亲子关系等,都是通过民事诉讼确认的。
4、拒绝受理“确认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有违法之嫌
如当事人对于瑕疵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发生争执后,根据婚姻法第8条及其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法院能够驳回起诉吗?当然不能。因为驳回起诉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第一、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婚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第二、当事人诉讼主张的实体法是婚姻法第8条,有法可依。而且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范畴。第三、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之一。无效婚姻不也是通过民事诉讼确认的吗?亲子关系不也是通过民事诉讼确认的吗?不说其他诸多理由了,就凭这三条,法院就无法驳回起诉,否则就是违法。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