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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审判中的十大程序问题研究/王礼仁(12)
六、应当设立亲子诉讼制度和“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确认亲子关系纠纷,就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纠纷,主要包括非婚子女认领之诉、也有婚生否认之诉等。
应当设立亲子诉讼制度和“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亲子否认、亲子认领等亲子关系确认纠纷。亲子关系确认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很普遍,我曾写过一些文章(《亲子关系诉讼中价值冲突的判断与选择》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1辑),呼吁建立亲子诉讼。这虽被《<婚姻法>解释(三)》所确认。但亲子诉讼制度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
七、应当完善婚姻无效诉讼制度
应当修改或废除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一审终审的规定。对婚姻无效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实行二审终审制。婚姻无效案件可以再审。
(一)对于无效婚姻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其主要理由是:
1、在无效婚姻中虽有部分案件可以适用特别程序处理,但从整体上考察,无效婚姻的情况很复杂,一律适用特别程序不符合无效婚姻的实际情况。在许多具体案件中,不仅当事人之间存在诉争,而且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也很复杂,难以适用特别程序解决。
2、在无效婚姻中区分不同情况,根据难易程度分别适用两种不同程序也很困难,且欠科学。
3、离婚案件所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当离婚与无效婚姻或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等合并审理时,几个诉讼相互关联,分别适用不同程序,案件难以兼顾,故统一适用普通程序为宜。
4、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亦是适用普通程序。我国目前有关无效婚姻适用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的规定,有待改进。
(二)婚姻无效生效判决可以再审
确认婚姻无效与“解除婚姻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不适用婚姻无效案件。见王礼仁等《婚姻无效判决再审合理性探析》(2013年1月23日《人民法院》第七版;《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建议稿。
八、应当修改离婚案件一律不得再审的规定
应当修改离婚案件一律不得再审的规定,对于冒名顶替等虚假诉讼离婚案件,应当准予再审。
(一)离婚案件再审的范围
在离婚案件中,凡涉及确认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当事人对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认定有异议提出再审的,可以对婚姻效力进入再审。
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离婚案件,不得就离婚申请再审;认为子女抚养处理不当的,可以另案起诉;认为原判中已经处理的财产有错误的,可以就财产部分申请再审;原判中遗漏处理的财产,得应另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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