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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审判中的十大程序问题研究/王礼仁(13)
对于依法传票传唤或公告送达后当事人未到庭而缺席审理判决离婚的案件,一般不得申请再审。但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采取冒名顶替等欺诈手段诉讼离婚,另一方发现被离婚后认为离婚无效,请求撤销离婚判决或调解的,应当自知道离婚或应当知道离婚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当事人欺诈诉讼离婚申请再审的,应当立案再审。对于一方欺诈诉讼离婚事实成立的,应当确认离婚无效,撤销离婚判决或调解。
撤销离婚判决或调解后,一方要求离婚的,按有关离婚的规定处理。
对于欺诈离婚后已经再婚的,其再婚效力,根据重婚信赖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被离婚”案件进行再审,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
1、具有再审的有必要性。目前“被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多,如谎称一方下落不明或雇人冒充一方婚姻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造成一方当事人在根本不知道的情况下“被离婚”。如山西省潞城市黄牛蹄乡李庄村人的王某,与靳某结婚14年,生有一儿一女。2005年3月17日,靳某突然拿出一份盖有潞城市人民法院公章的离婚判决书,并执意离家。王某莫名其妙,次日赶到法院询问:“我不在场,你们凭什么判决我和老婆离婚?”两名承办该案的法官经再三询问,方才明白当日与靳某离婚的“丈夫”纯属假冒。法院急招靳某和假扮其丈夫刘某,二人承认“作弊”。 原来靳某为达到与丈夫离婚的目的,伙同另一男子假扮夫妻而蒙骗离婚。法院遂将原离婚判决收回,并向王某道歉。
由于离婚案件不得再审,这个案件只有采取收回判决书的方式解决。但采取收回判决书的方式,并不能彻底而合法有效地解决此类案件。因为收回判决书并不能达到完全否认离婚效力的目的。判决书已经作出,即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非经上诉程序或再审程序,其效力不能否定。同时,收回判决书后,还有离婚档案如何处理?如果女方有判决离婚复印件,并认为已经离婚,又根据离婚判决而再婚怎么办?还有的案件无法收回判决书又怎么办?等等。总之,收回判决书或调解书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法定方式,弊端甚多,正确的途径应当是再审。
2、具有再审的可能性。对于一方“被离婚”案件,其再审与一般离婚案件的再审目的不同,多数并非主张恢复婚姻关系,而是通过再审否认离婚效力,重新确认“被离婚”期间的财产性质。因而,即使再审撤销生效的离婚判决后,当事人仍然可以诉讼离婚,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并非必须维持婚姻关系。而且不少案件就是在“被离婚”一方起诉离婚时,才发现早已“被离婚”,象这样的婚姻当然不存在继续维持夫妻关系问题。即使有个别案件,一方希望维持婚姻关系的,但如果没有维持可能,法院仍然可以根据他方请求判决离婚。这与一般离婚案件申请再审,以达到恢复婚姻关系的目的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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