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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审判中的十大程序问题研究/王礼仁(14)
见《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建议稿 。
九、应当设立家庭暴力等婚姻案件特别管辖制度
家庭暴力等婚姻案件,应当实行特殊管辖,以保障妇女有效行使诉权。
对于妇女被拐卖、被强迫与他人结婚后逃离,或者在正常婚姻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后,被迫逃离结婚地而回娘家或寄居他处的,可以选择方便自己诉讼的法院起诉离婚或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由于我国现有诉讼制度是“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但当妇女被拐卖与他人结婚、被强迫与他人结婚后逃离,或者在正常婚姻关系中被暴力、被虐待后,被迫逃离结婚地而回娘家或寄居他处时,再回到被告所在地诉讼,则涉及到跨地区,甚至跨省域,不仅巨额费用无法承担,而且人身安全也没有保障。她们怎么有能力或怎么敢回到被告所在地起诉离婚或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呢?有些妇女只好在无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同居或重婚。因而,应当规定上述特殊情形的婚姻案件实行特别管辖,由妇女选择有利于自己诉讼的法院起诉。详细理由及典型案例,见王礼仁《男女平等的法律并不是最好的法律》,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0年1期。
十、应当设立离婚请求权的消灭事由和期限、设立夫妻分居之诉等
1、应当设立离婚请求权的消灭事由和期限
有离婚请求权的一方,对于重婚、与异性同居、家庭暴力等离婚事由,于事前教唆、同意或事后宥恕、抛弃离婚请求权,或知悉后已逾6个月,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2年者,不得再以此请求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将十几年前发生的家庭暴力作为法定离婚理由;有的做“笼子”,诱使对方与异性同居或通奸,然后以此为由提出离婚;......。这些都涉及到离婚请求权是否消灭问题,需要加以规范。详见王礼仁著《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第 10章。
2、应当设立夫妻分居之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遭受他方家庭暴力或虐待,不堪同居而提出离婚时,可以提出夫妻分居之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者,可以在判决离婚前,先行裁决准予夫妻分居,中止夫妻同居义务。
我国目前没有设立夫妻分居制度,有明显缺陷,不利于保护妇女,使妇女不能有效的得到法律救济。如妇女遭受男方家庭暴力,不堪同居,提出分居或逃离家庭另居时,男方则以夫妻关系没有解除、女方有同居义务为由,强行要求同居。甚至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妇女对男方已经十分痛恨或厌恶的情况下,男方仍强行要求同居,甚至强奸,而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如果设立分居制度,妇女不堪同居时,可以随时提出分居之诉,包括在起诉离婚后尚未判决离婚前,如果情况紧急,也可以根据妇女的请求,先行裁定分居,然后处理离婚案件。同时,设立分居制度,也有助于认定婚内强奸,如对于已经法院判决或裁定分居的,在分居期间,男方强行与女方发行性行为的,可以直接按强奸罪处理。设立分居制度,还可以规定分居期间的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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