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审判中的十大程序问题研究/王礼仁(8)
(七)婚姻登记行政案件不包括民事婚姻效力纠纷
所谓婚姻登记行政案件,是指不涉及婚姻关系效力判断的单纯的婚姻登记行政违法侵权案件。主要有:1、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的案件(登记机关不具有判断婚姻效力的职能,且现行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无权撤销婚姻登记);2、婚姻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婚姻登记的案件; 3、婚姻登记机关未尽法定职责错误登记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赔偿案件;4、在婚姻登记中乱收费等其他违法侵权案件。
凡涉及婚姻有效与无效、成立与不成立等婚姻效力判断的案件,都是对当事人之间民事婚姻关系的判断,属于典型的民事案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瑕疵婚姻所引起的纠纷,凡是当事人要求解决双方民事法律关系即婚姻效力,而不是要求解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或行政法律关系的纠纷,无论行政机关有无过错,均不能成为行政案件的被告。
(八)民事程序是解决程序瑕疵婚姻效力纠纷合法有效途径
1、民事程序解决瑕疵婚姻具有合法性和科学性。瑕疵婚姻属于民事性质,应当通过民事程序解决,民事诉讼的功能可以有效地解决瑕疵婚姻的争议问题。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瑕疵婚姻纠纷有其充分的法律根据和理论根据。瑕疵婚姻所涉及的主要是婚姻成立或不成立问题,通过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不仅抓住了事物的本质,符合该类案件的特点,而且可以有效地解决与现行无效婚姻制度的衔接问题,避免与无效婚姻发生法律冲突,是解决瑕疵婚姻的有效途径。
2、民事程序解决瑕疵婚姻具有优越性。民事诉讼解决瑕疵婚姻可以将婚姻诉讼与子女财产诉讼合并审理,“一网打尽”,高效便捷。比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可以反诉婚姻无效或婚姻不成立,将各种婚姻关系之诉与子女财产等附带之诉合并审理,一次性集中解决问题,避免重复诉讼和相互矛盾判决。
3、民事程序解决瑕疵婚姻可以弥补和克服行政诉讼的所有缺陷。
(九)废除瑕疵婚姻效力纠纷行政诉讼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
1、瑕疵婚姻的民事性质决定其不能选择行政诉讼机制。
2、行政诉讼解决瑕疵婚姻弊端甚多。
3、瑕疵婚姻行政诉讼的缺陷无法通过修改法律解决。
4、废除婚姻行政诉讼在现行法律上没有障碍。
5、行政程序解决瑕疵婚姻无法达到追究行政责任目的(撤销婚姻或不撤销婚姻所伤害的都是当事人)。
6、废除瑕疵婚姻行政诉讼具有可能性(民事程序可以解决瑕疵婚姻纠纷,行政诉讼没有存在的价值)。
(十)行政诉讼下马,家事诉讼上马—— 婚姻效力纠纷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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