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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诈骗还是侵占?/王永刚
  【案情】
  2013年8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景县汽车站附近娱乐城消费时,因手中没有钱花,就跟在一起的朋友张某谎称要去其叔叔家,以借用摩托车为由骗走张某的摩托车,然后将张某的的摩托车卖给了衡水市一家摩托车修理部,后将卖摩托车的钱全部挥霍。经鉴定,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5800元。
  【分歧】
  对于本案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张某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的将摩托车交给刘。刘某不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取走的摩托车,而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摩托车开走的。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被害人张某虽然自愿的将摩托车交给刘某,但主观上仍然控制着摩托车,并未对摩托车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进行处分。刘某趁被害人不知,秘密将摩托车卖掉,才是其取得摩托车的关键。刘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将张某同意借给自己的摩托车卖与他人、拒不返还,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构成侵占罪。
  【评析】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呢?我们先来看一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来看,盗窃罪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注意这里重点突出的是秘密两字,也就是说受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受害人主观上并没有做出任何处分财产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行为和意思表示,而诈骗罪主观上也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却是实施了欺骗的行为,结果上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错误的处分了财物所有权的行为。简单地说,诈骗是为了让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将财物处分给自己的行为。这里很明显被害人要有自愿处分所有权的行为。两罪的最大区别就是受害人是否有所有权的处分表示和行为。
  我们再来看本案中以借为名将摩托车卖掉的行为构成,犯罪嫌疑人虽然有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处分了自己的财物,但这里的处分行为仅仅是自愿借给,而非基于所有权和控制权做出错误处分的行为让与,受害人并没有自愿将财物让与犯罪嫌疑人的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所以,受害人并没有按照犯罪嫌疑人占有的意思来处理财物,犯罪嫌疑人的欺骗行为仅仅是让受害人做出了出借的处分行为,从犯罪主观角度来看,嫌疑人的欺骗行为仅仅是后面秘密窃取的手段,也就是说,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分为两部分,前部分使受害人做出出借财物的行为是欺骗(注:这里嫌疑人的行为并没有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的所有权,所以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后部分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财物拿走卖掉,使受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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