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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的理解与适用/葛亚平(6)
四、 商标法下对注册商标不当取得、使用的司法救济
注册商标申请人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取得商标专用权,而对于商标注册时由于其要素具备禁注要素,而商标局在审查时疏忽或者异议人未在规定期内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时不予认定,均会导致存在被争议商标得以注册,而异议人既不能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又不能在此之后提起行政诉讼,在商标注册异议程序中缺乏权利救济。另外,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在使用商标过程中不当使用,或将商标束之高阁,或商标的名称变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均需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规范。
针对注册商标存在绝对或相对禁注理由,商标法为规范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维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设置了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程序。对于存在绝对禁注理由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以自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而此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进行行政救济。在办理程序中,商标局自行启动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如果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单位和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启动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程序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维持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三十日内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存在相对禁注理由的,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主体只能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而且必须在五年内提起,避免商标权利的不稳定,但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则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此时有权受理注册商标无效程序的主体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认定结果必须是裁定,为缩短程序、提高效率,其作出的维持或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裁定的时间规定为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如果仍然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对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注册商标被以决定或裁定宣告为无效后,经过商标局的公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无效,但为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在宣告无效前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商标侵权案件认定、许可、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除非商标注册人恶意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或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才给予部分或全部权利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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