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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批评贯通“民间法学”与“专业法学”勾兑之渠道/王礼仁(3)

8、行政程序解决婚姻效力具有可替代性,民事程序解决婚姻效力纠纷具有不可替代性(即民事程序可以取代行政程序解决婚姻效力纠纷,而行政程序无法取代民事程序解决婚姻效力纠纷),行政程序是否还有存在的价值。

行政诉讼解决婚姻效力纠纷存在功能性障碍(不适用),而民事诉讼的功能完全可以有效地解决婚姻效力纠纷,选择民事程序解决婚姻效力纠纷是否更具科学性。

9、“凡一个部门可以解决的问题就不要设置多个部门”,其主张是否具有科学性。

10、废除婚姻效力纠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统一由民事程序解决,这完全可以做到,不另开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口子行不行。

三、批评之意义

1、婚姻效力诉讼的立法与司法机制存在严重弊端,亟待厘清

目前理婚姻效力纠纷的立法和司法机制在其职能定位、执法权力配置、诉讼路径选择等方面均存在明显错误。一是行政权与司法权混淆;二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混淆;三是部门之间职能混淆。解决婚姻效力纠纷的部门重叠,职能交叉,既有分工不明,也有分工错误;既有重复交叉,越权越位,又有盲点死角,该管的案件无人管。处理婚姻效力纠纷虽然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三大机制,但由于权力配置不合理,庞大的机构体系却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婚姻效力纠纷诉讼难与裁判乱的现象十分严重。

2、婚姻效力诉讼行政程序之修法,意义重大

婚姻效力诉讼程序,事关亿万民众之“诉讼福祉”,乃系“民生大法”,其立法价值不言而喻;婚姻效力诉讼机制之改革,关乎执法权力再分配,是为重大司法体制之革命;解决现行婚姻效力诉讼机制之弊端,满足人民群众司法之需求,则是“执政为民”理念在“立法为民”中之行动,更是“司法为民”之基础与保障。

3、批评或反批评可以促进问题的深入研究,是繁荣法学、提高立法质量、推动立法进步的必要手段。

四、无奈选择与痴情期待

官方法学、专业法学、民间法学“三驾马车”本应并驾齐驱,共同发力,合成一股统一的立法力量。[2] 但目前“民间法学”则往往被忽视或不重视,导致有些立法违反经验法则,甚至亦有理论缺陷,立法质量不高,实践效果不好。我选择“愿为立法挨子弹”的有偿批评办法,以期对婚姻效力诉讼程序深入研究,推动该项立法的进步。这虽然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但通过批评与反批评实现“民间法学”与“专业法学”之勾兑,对推动中国立法或法学理论研究水平,提高立法质量,或许有所裨益。

作为一名基层家事法官,无疑看到了官方法学、专业法学无法看到的一面。然而,我毕竟身在“民间法学”的领地里,无法将自己的见闻和感知有效地传递给立法机关和学术界,不得不出此“下策”,以求有“上策”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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