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的思考/黄皓(4)
随着宽严相济司法政策不断深入,给保外就医法律监督工作带来了更加严峻的考验,要求检察机关改变监督的模式,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对病残罪犯的案情、病史、改造表现、病情等在日常工作中进行调查了解,对其中符合保外就医法定条件的罪犯的情况进行重点掌握,以便及时发现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保外就医案件之中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意见,坚决杜绝在罪犯保外就医过程中的钱权交易、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的发生。
(二)提请刑罚变更执行办理的阶段
监狱对刑罚变更执行一般每季度集中成批提请一次,由于时间紧材料多,而检察人员少,采取翻阅卷宗等有限的几种审查方式,无法对所提请刑罚变更执行罪犯的改造情况进行全面掌握。
司法部第77号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先后经分监区全体民警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7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笔者建议,对提请阶段的检察监督从列席分监区全体警察对罪犯提请刑罚变更执行的讨论会开始介入,之后对刑罚执行部门对刑罚变更执行的拟提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签署检察意见附卷送法院。选取该介入点有以下几点考量:
一是有利于检察机关掌握、熟悉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的情况,更深入、更全面地了解罪犯的改造表现情况,有较充足的时间查阅卷宗材料,审查罪犯是否符合刑罚变更执行的法定条件,是否有法定的从严、从宽掌握的情节等,以便于在审查时做出准确的判断;
二是有利于检察机关监督刑罚执行机关规范执法,防止刑罚执行机关呈报行为的随意性,促进刑罚执行机关呈报程序的公平公正。减刑、假释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法律制度,既是促进罪犯改过自新的教育手段,也是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奖励与人权保护。对于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而监狱不对其提请变更执行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监督纠正;
三是有利于检察机关构建对刑罚变更执行全程同步监督的格局,完善既有的监督机制,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效能渗透到整个减刑、假释进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及时纠正,消除监督盲区,克服事后监督所产生的纠正难等弊端,遏制权力恣意,保证监督效果的最大化。
(三)对刑罚变更执行案件进行裁决的阶段
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批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这意味着批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必须接受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在做出决定或裁定时应把检察机关附卷移送的书面意见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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