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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的思考/黄皓(5)

  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保留了原有的对减刑、假释裁定监督的期限、方式,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后,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定仍不正确的,根据新刑诉法第217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可以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纠正减刑、假释裁定导致已经离监的罪犯(即减余刑和假释的罪犯)还有剩余刑期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检察机关应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重新进行收监处理。

  (四)刑罚变更执行后的执行阶段

  1.将裁定的及时宣告纳入同步检察监督工作中

  新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该修改条款明确了判决交付执行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45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该条款明确了裁定送达的期限。

  法律规定的修改要求检察机关对执行环节的监督方式方法做出变更。在以往,检察机关通常采取多联系、多催问的方法督促人民法院及时送达。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要将减刑裁定的及时宣告和假释的及时释放纳入同步监督之中,对于对文书送达、交付不及时或执行决定、裁定不及时的情形可以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2.对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工作进行同步监督

  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假释、保外就医罪犯,检察机关应对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工作进行同步检察监督,一是监督交接手续是否严格执行,避免罪犯在交接过程中的脱管失控;二是规范社区矫正罪犯的管理和考察工作,避免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脱管情况发生。

(作者单位:湖北荆门市沙洋地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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