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犯罪构成之实务辨析/杨华卿(2)

  四、从殴打的结果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第七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从字面上解释可以得知,因殴打行为而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的竞合时,对寻衅滋事行为的结果只能是轻伤以下(包括轻微伤),如果寻衅滋行为中殴打行为出现了重伤的结果,那么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重伤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相对寻衅滋事罪量刑较重,依照《解释》此时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