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权益的损害及对策思考/万鹏
为了促进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和协调。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也对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在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条件下通过程序的简化让效率和公正这两个司法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达到了动态的平衡。简易程序是一把双刃剑,在获得减少讼累的优惠后,会付出丧失权利和利益的代价。简易只是简化审判程序,而不是简化被告人权益,如何将这种损害降到最低,以实现简易程序的效率价值,同时又不贬损司法的终极价值公正,平衡司法权利高效行使与被告人权益缺位之间的失衡,是刑事诉讼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权益的损害
我国基于国家本位主义的司法理念衍生出的重视打击犯罪,忽视人权保障的传统根深蒂固,虽然这种传统正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中逐渐转变,新刑诉法也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但是要达到刑事程序法律发达的西方国家的标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在人权保障功能上的先天不足,也同样体现在了刑事简易程序的设置中。
纵观各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其共同特点是都诞生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犯罪率持续上升,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背景之下,出发点都是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加速惩罚和教育罪犯、尽快恢复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秩序。然而,程序的简化是一把双刃剑,在简化繁琐的案件审理的同时,也对刑事诉讼主体特别是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了损害,削弱了对被告人的权益保障。虽然刑事简易程序的优点众多,然而瑜不掩瑕,在对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同时,被告人也相应地丧失了一部分权利和利益。
(一)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缺失
依照上文的分析,刑事简易程序的启动权和变更权都不在被告人手里,他仅有效力非常弱的否决权。即便如此,否决权还受到以下一些因素的影响。
1、知悉权
这里的知悉权,不是指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知道和了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的权利,而主要是指被告人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流程的知悉。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且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由此可以把被告人简易程序知悉权分为以下两个部分:被告人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的知悉,被告人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流程的知悉。
首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被告人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按照该条件,被告人对适用条件的知悉也当然包括被告人知悉案件情况也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据以指控的证据,否则也谈不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知悉案件情况的起点,是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公诉机关会将被告人所犯罪行和定罪量刑的证据在起诉书中予以载明。然而,被告人此时只是知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对于证据,因为一一列明证据既不现实、也无必要,被告人实际上对于指控自己的证据仅仅知道证据名称,而且对于被告人个人来讲,想要查阅案卷的资料,了解证据的全貌是近乎不可能的事情,此时需要有辩护人的介入才能使被告人对于证据的内容有一个清晰且完整的认识。 而有相当数量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也不具备法律援助的条件,对于他们,谈不上知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也就谈不上承认所犯罪行,更遑论让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