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权益的损害及对策思考/万鹏(4)
首先,委托辩护的代价高昂。因为律师群体的专业性,必然要求较高的代价,高昂的代理费用不是所有被告人都能承受得起的,而且简易程序的案件大多较小,代理的价格甚至高出犯罪获得的利益数倍。适用简易程序,就代表被告人承认自己犯有罪行,放弃了无罪辩护的权利,即使再高明的刑辩律师,也只能作有罪辩护,这样对于被告人来说,委托辩护获得的收益很难高于委托辩护付出的代价。不管出于何种考虑,都使得被告人放弃了委托辩护的权利。
其次,指定辩护的范围狭窄。根据我国新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刑事简易程序中,只有被告人经济困难且符合条件或者是未成年人这两种情况应当得到指定辩护。司法实践中,这两种情况在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只占很少的一部分,而其他被告人既请不起辩护律师,又无法得到法律援助,自行辩护的能力又参差不齐,实际上处于一种辩护权缺失的状态。
最后,委托辩护的效果不理想。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较长,审理流程的各个环节也完整,在这段时间之内,辩护律师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案情和指控的证据,从而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简易程序首先对审理期限进行了相应的缩短,虽然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较为简单,但相对于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自行或申请调查取证的时间仍然略显不足。虽然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但是延长审限也意味着更长的审理过程和更痛苦的等待判决结果的心理煎熬,这样反而背离了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初衷。而且,有少数刑辩律师对简易程序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被告人认罪就不需要作无谓的辩护,这样就有可能存在在庭审中走过场,查阅案卷不细心,不认真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和诉求的情况,不但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反而将被告人推入孤立的境地。
(三)被告人认罪对价的不足
认罪对价,是指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并基于其认罪而能够获得的收益。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就要求被告人认罪,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能获得的收益主要有:审理期限的减少、羁押期限的缩短、庭审过程的适当简化,这些收益主要是程序方面的,主要目的是尽快结案,能够降低被告人对判决期待的心理压力和缩短被告人羁押期限。在简易程序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而且简化了很多环节,控辩双方很可能仅在量刑情节方面存在争议。因而,在简易程序中,量刑往往就成为审理的焦点。 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中对量刑问题根本未涉及,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量刑上的收益主要是承认犯罪事实,即如实供述,这也仅是酌定从轻处罚,且从轻的力度较小,而且普通程序中也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无法在量刑方面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中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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