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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权益的损害及对策思考/万鹏(5)

  此外,被告人选择刑事简易程序,也就是表明了其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承认,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表现,也表明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基于我国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也应该在量刑上给予其一定的优惠。而且,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也就证明了被告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态度,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提高了国家的司法效率,国家也应该给予其一些量刑上的优惠以示褒奖。这种量刑激励机制,不但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认真改造,早日回归社会,也有利于其他被告人主动承认所犯罪行,积极选择简易程序,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节省诉讼资源,更好地发挥刑法惩罚和教育罪犯的目的。我国《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都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些都是对于认罪对价在量刑上的优惠作出的有益尝试。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并未将这些条文的精神上升到立法层面,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二、被告人权益损害的对策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对于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益的损害提出如下对策。

  (一)对被告人的知悉权和异议权的完善

  被告人的刑事简易程序知悉权包括对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和适用流程的知悉。要完善被告人的知悉权,首先,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候,应该口头或者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对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优点和缺点都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被告人予以说明。其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对提起公诉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被告人预先告知简易程序的要求和流程,以使被告人有充分的考虑时间。最后,在委托辩护人时,辩护人也有义务释明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流程,并且帮助被告人分析选择程序的利弊,以使被告人在充分理解的情况下作出理性的判断。

  对于被告人的异议权,根据上文分析主要是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有对案件的事实发表意见的权利,不能因为被告人的异议,就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正确区分辩解与不认罪的区别,对于被告人提出的异议,审判人员要依法审查,如果该异议的确定与否和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证据可能有重大出入,那么为了查明案情,应当变更为普通程序。而对于被告人的辩解,虽然可能与指控的事实或证据有一定的出入,但是应当考虑被告人异议的主观目的不是否认罪行,而是为自己争取权利所做的辩解,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辩解作进一步的区分,确定辩解是否合理,对定罪量刑是否有影响,之后再决定是否变更审理程序,不可轻易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以免轻易否决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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