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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按揭”房屋分割问题探讨/张彬(5)

  (三)制定“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方法

  在制定“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方法时,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在财产收益方面的立法。具体而言,应该充分考虑到一方是否对房屋的增值作出了贡献。这里贡献既包括金钱上的贡献,还应包括投入的劳动、时间、照料老人和子女、操持家务劳动、付出的智力等:如果房屋的增值并非因为上述原因,而是由于政治、经济等客观因素造成的,如物价的上涨、市场的自然规律、通货膨胀、社会经济的发展等,那么对于增值的部分,仍应当作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对其进行分割。对与一方为增值作出贡献的,应当给予其适当的补偿。此外,为了防止“法律白条”和增加“弱势方诉累”现象发生,可以同时制定“按揭”房屋补偿款提前支付制度,即“按揭”房屋所有权归属方应当预先支付判决所确定的补偿款,一旦所有权归属方无力支付或不愿支付相应的补偿款,法院有权重新划定“按揭”房屋所有权归属或对房屋进行依法拍卖。对于弱势方提出的房屋评估申请,也应当赋予法院相应的裁量权,即根据离婚双方的经济条件,确定是由申请方或双方共同预先垫付,甚至还可以设立相应的评估基金以帮助弱势方权利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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