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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命法及其立法完善研究/刘长秋(11)




注释:
[1]刘长秋:《生命科技法比较研究—以器官移植法与人工生殖法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页。
[2]如宪法关于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与体育运动的规定,刑法关于卫生犯罪与生命科技犯罪的规定,民法关于人格权与医疗损害赔偿的规定,专利法关于生物技术专利的规定,体育法中有关兴奋剂问题的规定,诉讼法有关医疗纠纷特殊民事诉讼程序以及死者诉讼地位的规定,经济法关于发展生物产业的法律规定,红十字会法关于红十字会参与遗体捐献、血液捐献、骨髓捐献及器官捐献等的规定以及大量的法律化的技术规范等等。
[3]如《麻疹诊断标准》、《风疹诊断标准》、《甲型病毒肝炎诊断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4]如《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及《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
[5]《关于境外人员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手术戒毒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加速卫生科学技术进步的意见》、《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及《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意见》、《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监督管理的通知》以及《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等。
[6]参见房绍坤等:《中国民事立法专论》,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2页。
[7]即卫生部2006年3月发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8]赵震江主编:《科技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06页。
[9]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尽管出台了《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但却并没有针对卵子利用问题出台任何专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一点直接导致了卵子买卖在实践中的滥觞。近年来,在北京、上海、武汉、深圳等城市,都发生过买卖卵子的情况制定有关卵子利用的专门规范已成为加强人类辅助律殖技术监管的需要。
[10]不得不指出的是,我国生命立法步伐的这种滞后与学界相关理论研究的薄弱有着直接的关系。在美国、英国、法国等西方乃至日本、韩国等周边国家,有关生命法学的研究早于20世纪70年代即已开展,在诸如器官移植、代孕、医患关系等领域的研究方面已经极为深入,而我国学界的研究要滞后至少20余年,在研究的深度上也远不及以上国家或地区。在学理上,生命立法作为一种立法实践活动离不开学术理论尤其是立法理论的指导,理论研究的不足使得相关立法缺乏足够的智力支撑,导致立法时无从着手。这成为我国生命立法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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