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命法及其立法完善研究/刘长秋(13)
[17]刘长秋:《我国生命法的现状及其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2期。
[18]杨思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律调整方法的改进和创新》,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年第4期。
[19]参见《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18~24条。
[20]参见《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4条。
[21]2011年8月为媒体报道的发生在宁波的女大学生献血受害事件就是一个最好的注脚。
[22]丁书琴:《关于器官移植活动中涉及到犯罪现象的刑事法律认定》,载《中国卫生法制》2006年第5期。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3页。
[24]刘长秋:《论生命科技立法的理念与原则》,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4期。
[25]刘高龙、赵国强主编:《澳门法律新论(上册)》,澳门基金会2005年版,第19~20页。
[26]漾斐:《法律修改研究:原则·模式·技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14页。
[27]如《献血法》没有设置专门防范献血者因献血而受害的风险制度致使献血者无法受到更好保护的问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仅仅设置有关精子捐献的制度而未设置卵子捐献的制度以致引发卵子买卖而无法规制的问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严重过失以致很多处罚措施都无法起到规制效果的问题,等等。
[28]梁根林:《刑事法网:扩张与限缩》,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
作者简介:刘长秋,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人员。
文章来源:《法治研究》2013年第7期
发布时间: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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