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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命法及其立法完善研究/刘长秋(6)

  然而就我国目前生命立法的情形来看,形成这样一个体系的目标显然还远未实现,因为现有的生命立法还存在很多的矛盾与冲突。例如,现行生命科技法中已经将某些滥用生命科学技术的行为确立为犯罪并规定对这类犯罪可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上,刑法却并没有规定这类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2001年8月1日起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22条就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二)实施代孕技术的;(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然而,由于现行刑法并没有设置辅助生殖犯罪,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一纸具文。而类似情况在我国生命之法尤其是生命科技立法方面非常多见。这势必会使得以上规定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生命立法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生命法所显现出的缺憾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生命法治建设的完善,并为我国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乃至政府目前正在极力推动的生物产业的安全发展埋设了隐患。由于生命立法步伐落后、制度保守以及体系不完善所引发的各类现实负面问题,已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笔者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应对策略建议。

  (一)加强生命立法规划

  立法规划是立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保障立法的科学性,保证立法适合调整现实社会关系并保证立法的进程与我国的宏观经济战略与社会战略相一致的内在需要。立法作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依据不同阶段的不同社会需求有步骤、有根据地逐步进行,在什么阶段该立什么法、具体分几个步骤进行这些立法等等,均需要立法者进行合理的规划。否则,“在该立法时没能立法或者在不该立法时错误地进行了立法,都会影响立法本身的实效,使立法不但收不到应有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且会阻碍社会的发展” [24].可见,立法规划对于立法工作而言是极为重要、必不可少的。生命立法作为一项立法工作,在立法过程中更应当重视立法规划工作,这是由生命法的特殊性决定的。生命法作为人类生命伦理秩序的维护法与生命健康的保障法,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及个体生命的救助都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现实意义。在生命科技时代尤其是生物经济时代,如果生命法的体系被规划得严密科学,其立法时机被设计得恰当及时,而其内容也经论证被设置得完善细致,则会有效地防止生命科学技术的滥用与畸形发展,保障人类以及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其他生物的生命健康;反之,假如生命立法没有经过认真科学的立法规划,则不仅会出现无法可依或法无操作性等问题以致难以有效防范生命科学技术的滥用与畸形发展之目的,且有可能会给整个人类社会带来灭顶之灾。为此,在生命立法之前须充分重视并切实做好立法规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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