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命法及其立法完善研究/刘长秋(7)
笔者以为,当前我国生命立法规划应认真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问题:(1)根据我国对生命立法需求之不同,有针对性地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的制定、修改或废止。例如,根据目前我国急需出台一部《基本医疗服务保健法》,并急需修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规、规章之现实需要,应尽快对这些立法的制定或修改进行论证,并争取尽早颁布。(2)论证并为生命法选择科学的立法模式。选择科学的立法模式是生命立法规划过程中的一个内在要求。从法理上来说,立法模式不同会导致立法成本和立法实效的差异,而科学的立法模式则不仅会极大地节约立法成本,且会提高立法的实效,增强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威信。在我国生命立法过程中,经常需要立法者正视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例如,在器官移植的立法模式方面,选择将所有器官统一立法,还是依据器官类目的不同而分别制定《角膜移植法》、《肾脏移植法》等单独立法会直接影响到相关立法的适用范围与实效,需要立法者依据我国实际需要审慎地作出判断。(3)注意生命立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协调性。在加快生命科技立法步伐,使现代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有法可依的同时,加强对相关民事法律问题及刑事法律问题的关注与研究,立足于现代生命科学技术健康发展的立场来认真审视我国民法、刑法以及其他部门立法,使得各个部门法在立法过程中就充分注意与生命法尤其是科技法之间关系的协调问题。(4)在规划过程中注意吸收法学、伦理学、生命科学等各学科专业人员的参与。生命法是一个关涉伦理、法律、生命科学等众多领域的综合性社会立法,其制定与实施关涉到多方面的利益。为了保障其立法内容的科学性,立法规划过程中必须充分吸收各个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的参与,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二)加快我国生命立法步伐
法律是因应社会的需要而出现并存在的,就其存在的必要性而言,“法律是为现实社会服务的,法律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变化而变化,这是一项最基本的立法原则” [25].生命法作为一种以保障人类生命健康与人性尊严为己任的专门法律,也需要遵循此律。为此,生命法必须依据社会发展尤其是生命科技发展的现实需要,适时地出台一些新的、为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立法,并依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及时修改那些已经明显不适应实践需要的立法规则。具体而言:
1.适时弥补现有立法空位。生命法的特点之一是具有相对超前的预见性。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生命法的这一特点显然没有在我国生命立法过程中被体现出来。在我国生命立法过程中,生命法不仅没有及时预见相关的生命法律问题从而预设必要的制度加以应对,而且在“滞后性立法”指导思想的制约下与生命法本应具有的这一特点渐行渐远。这一点直接导致我国生命立法越来越难以适应我国生命健康保障与人性尊严维系的现实需要。为此,需要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树立并贯彻超前立法的思路,并及时弥补现有的立法空位。例如,在我国大力推进新医改,而医改涉及的方方面面利益又极为复杂,急需要法律来加以引导、保障和推进的背景下,应当考虑出台一部以实现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提高人们健康水平为目标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法》;在我国医疗实践中已经引入并接受脑死亡的概念且临床上经常以脑死亡来判定患者死亡,但却一直无法可依的情势下,应当尽快出台一部《脑死亡法》;而在我国药害事件频繁发生,相关受害人求助无门而急需有专门法律来加以规范的情况下,应当尽快出台一部《药品伤害救济法》。不仅如此,针对目前我国尚无人体实验规范法、医学美容整形法、克隆人技术限制法以及生物产业发展促进法等现状下,显然也应当尽快制定并出台《人体实验行为操作法》、《克隆技术规范法》、《生物产业发展保障与规范法》、《罕用药供应保障条例》、《医学美容整形技术规范条例》以及《脑死亡判定技术标准与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使我国生命法律体系尽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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