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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命法及其立法完善研究/刘长秋(9)

  而《献血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显然也都面临着部分规定过时或存在制度缺漏以致无法适应调整相应生命社会关系需要的问题 [27]急需要修改,进行制度重构或完善。对于这些立法,我国应当及时加以修改。这不仅是使其适应社会形势变化以满足保障人们生命健康及生命尊严的需要,也是使我国生命法在内容上更加成熟和在体系上更加完善的必然选择。

  (三)加强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建设

  从法理上来说,法律体系的融贯性与该体系中是否拥有一部能够指引整个领域法制建设的基本法有着直接的关联。在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发挥着类似龙头的核心作用,它确立起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理念、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而其他立法则主要围绕贯彻和细化这些理念、原则与制度进行具体的架构设计与制度建设,这样就能够保障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所有制度规则都能够与基本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保证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和融贯。当前我国生命法律体系之所以会出现欠缺融贯性的问题,与我国尚没有一部在生命法律体系中承担龙头作用的基本法直接相关。由于没有这样一部法,各个生命法律、法规、规章乃至标准在立法时无法形成统一的价值理念,也找不到可以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内容上出现矛盾与冲突也就在所难免。基于此,笔者以为,我国应当有意识地加强生命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建设,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整个生命法律体系。

  1.尽快制定一部具有龙头作用的生命健康保障基本法。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以保障人的基本生命健康权益为宗旨的、在整个生命法律体系中具有统摄地位、能够指导生命法律体系构建的基本法。这成为我国生命法律体系欠缺融贯性的根源。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医改,而医改又以“建立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目标,几乎涉及人们的生育、健康以及死亡等全部领域,这使得医改所触及的社会关系范围与我国生命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几乎完全一致。而在我国医改急需要一部具有龙头作用的生命健康保障基本法来加以推进和保障的背景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法》完全能够担当生命法律体系基本法这样一项重任。为此,需要尽快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在该法中明确我国生命健康保障的基本价值理念,确立起一套可以统一适用于我国生命健康保障法律领域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这是整合我国现行的生命立法,强化我国生命法律体系融贯性,减少或避免生命立法之间出现冲突与矛盾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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