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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性质辨析/伍劲松(8)

裁量虽是在追求个案正义,但对于相同或相似个案,如作出差异性过大的裁量决定,不仅违反宪法平等原则,亦与个案实质正义所追求的内容不相符合。纵观法治国家的行政裁量发展轨迹,个案正义始终是行政裁量的目的,“裁量主要服务于个案正当性。”(23)当下级行政机关完全一律地适用裁量基准作成行政决定时,是否与立法者授予裁量权追求个案正义的本旨相违背,不无疑义。当裁量基准的内容已具体明确,下级行政机关是否仍应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违规情节轻重、实际损害大小、主观故意过失以及是否再犯等因素而决定罚款数额?下级机关所面临的,实为如何在行政一体与个案正义之间抉择,其涉及行政裁量权的本质、立法者授予裁量权的目的以及裁量基准的拘束程度与下级行政机关的活动自由等问题。但是,裁量基准若仅考虑有没有前科,而没有考量其它相关事项,难以想象可以实现个案公正。

裁量基准制定之目的在于限制裁量的范围,防止同案异判,追求个案正义。理想的裁量基准当然是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大小适中,既防止过于宽泛的裁量权,让行政机关放任自流;也要避免裁量权过于狭窄束缚了行政机关的主动性。(24)裁量基准是针对经常不断重复发生个案,所谓“典型案件”作原则性或一般性之决定。至于非典型之案件仍应回归法律授权之裁量,作具体个案之裁量决定。故行政机关制定裁量基准时,除作原则性或一般性裁量基准之决定外,仍应作例外情形裁量基准之决定,使其符合立法者授权裁量之意旨,以达具体个案之正义。(25)这些裁量基准对行政执法人员具有当然的拘束力,通常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此规定行事,但当他认为严格依规则行事会带来不公正时,可以置规则于不顾,根据自己的意志作出处理决定,但必须详细说明不遵循规则的理由并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26)亦即在存在合理的、特别或充分的理由时,行政机关可以基于案件的重要特殊性或者外在情势的可能变化,可以采取与行政规则不一致的行为。因为裁量是立法者给予行政机关实现个案正义的工具。行政机关一方面遵守法律授权的目的,另一方面,就具体个案找寻出客观公正的决定。这样,行政裁量的外部边界在执法部门普遍抽象化的努力和执法者处理具体问题的个性化解释的共同作用下,模糊的法条获致清晰的界定,既建构起形式正义的秩序模式,又在具体案件中实现了个案正义。故行政机关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时,依据立法者赋予的行政机关自我决定之裁量空间,可就各种不同个案之具体状况,有权根据例外情形依法跳脱裁量基准之限界,就具体个案寻找出公正客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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