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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保障被害人权益若干问题研究/陈为钢(10)
  (二)关于被害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机制完善和创新
  如前文所述,新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但却没有对应赋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样的权利,从而导致了双方诉讼权利的明显失衡。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现有法律框架内关于法律援助的机制完善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查阅案卷的申请,原则上应予许可。虽然新刑诉法没有赋予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具有查阅案卷的当然权利,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只是规定经检察机关的许可,诉讼代理人才可查阅案卷。但笔者认为,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权查阅和掌握相关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情况,是其向被害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的一项极为关键的权利,在这一环节上对被害方设置障碍,将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影响。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也都通过立法赋予被害人及其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4]从我国国情和诉讼机制来看,还很难直接赋予被害人本人查阅案卷的权利,但对于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来说,就不应再人为地设置障碍。而且,从2008年修订的《律师法》的规定来看,诉讼代理人理应和辩护律师一样在审查起诉阶段具有查阅案卷的权利。为此笔者建议,在现有法律和政策框架内,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在对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查阅案卷材料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谨慎、谦抑地行使许可权,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过于敏感的特殊案件外,一般情况下应许可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查阅案卷的申请。当然,如果是由非律师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和公民辩护人一样,在是否许可阅卷的问题上采取从严审查的原则。
  2.关于法律援助的制度创新
  如前文所述,新刑诉法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上述权利,出于权益平衡的需要,当然也应当赋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样的权利。另一方面,美、英、德、日等发达国家一般都具有成熟的社会援助组织和体系,其中的一项重要作用就是为被害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咨询,[5]但我国在现阶段几乎不存在任何类似的社会援助组织和体系。因此,依靠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是当前我国被害人唯一可以获得的法律帮助途径,被害人若想有效、充分地参与刑事诉讼,就应当赋予其上述关键的诉讼权利。
  因此,建议将来的刑诉法修改赋予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聘请诉讼代理人的被害人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赋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案卷的当然权利,赋予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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