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保障被害人权益若干问题研究/陈为钢(11)
(三)关于保障被害人获取法律文书的机制完善和创新
如前文所述,由于刑诉法本身规定的缺失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财产型犯罪中的被害人往往难以及时获得起诉书和判决书。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现有法律框架内关于获取法律文书的机制完善
检法两家应当确保被害人能够及时收到起诉书和判决书。从法律层面上看,向被害人送达判决书是刑诉法作出的明确规定,向被害人送达起诉书虽没有刑诉法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已有相关司法解释;另一方面,及时获得起诉书和判决书是被害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益,否则极可能影响被害人对其他诉讼权利的行使,必须予以保障。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保被害人及时获得相关法律文书:第一,检察机关印制和送达起诉书时应当为被害人预留足够的文书。尤其当刑事案件中有多名被害人时,更应在印制和送达起诉书时予以充分考虑。建议在现有每一标准案件为28份起诉书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名被害人增印3份起诉书(被害人一份,诉讼代理人一至二份)并送达法院(如果是被害人较多的涉众型案件,建议采用公告而非送达的形式,具体将在下文予以详述)。第二,对于被害人已死亡的,如前文所述,其近亲属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因此相关起诉书亦应当送达其近亲属,同样应按上述规格增印起诉书并送达法院。第三,审查起诉部门办案人员在听取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意见时,应当询问其具体居住地,并与其互留联系方式,同时告知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若近期居住地或联系方式有变化的,应当及时与办案人员联系,以确保相关法律文书能正确、及时送达。办案人员在向法院送达起诉书以及收到判决书之后,应当及时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无法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取得联系的,应及时告知其诉讼代理人。第四,当前法院不向财产型犯罪被害人送达判决书尤其是起诉书的情况较为普遍,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相关的审判监督,对于法院无合理理由不向被害人送达或及时送达起诉书和判决书的,检察机关应当向其提出纠正意见。
2.关于获取法律文书的制度创新
(1)建议将来的刑诉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法院应当将起诉书和判决收送达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已死亡的,应当将起诉书和判决书送达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2)目前侦查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并没有被列入必须向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送达的法律文书之列。从法律性质上看,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律文书,并不属于内部文书;从重要性的角度看,我国的刑事诉讼体制并不是侦检一体的,而是分为侦查和审查起诉两个独立的诉讼阶段,起诉意见书是侦查阶段的终结,审查起诉阶段的开始,其重要性对于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不言而喻的,将起诉意见书送达被害人,能够更充分地保障其相关诉讼权益。建议将来的刑诉法修改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将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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