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保障被害人权益若干问题研究/陈为钢(12)
(四)关于被害人参与法庭审理的机制完善
如前文所述,新旧刑诉法都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并在庭审程序的制度设计中先后赋予了被害人各项参与庭审的诉讼权利,但在实践中,尤其是在财产型犯罪案件的法庭审理中,上述制度设计基本只是流于形式,处于空转状态。笔者认为,其中除了财产型犯罪被剥夺了附带民事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有限等因素外,被害人对于自己是否可以参与庭审,在庭审中具有哪些诉讼权利并不清楚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保障被害人参与庭审,是其维护其自身权益的一个重要内容。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在告知被害人权利时,应明确告知其有参与法庭审理的权利,同时应告知其参与法庭审理的具体诉讼权利。一方面笔者建议可以在现有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基础上,加人被害人参与庭审的上述诉讼权利,将相关告知书送达被害人并由其签收。另一方面,法院也应当制作专门的被害人参与庭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向被害人送达起诉书时,将告知书一并送达。
2.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法院在开庭审理刑事案件之前,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传唤当事人,传票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也就是说,法院有义务将开庭传票及时送达被害人。但在审判实践中,尤其是在财产型犯罪案件中,法院将传票送达被害人的情况很少。从审判监督的角度出发,建议检察机关在接到开庭通知书之后,应及时与被害人联系,如果被害人有参与庭审的意愿,应当督促法院向其发出传票。如果法院无合理理由未依法发出传票传唤被害人开庭,被害人对此表示异议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五)被害人参与自诉案件的机制完善和创新
如前文所述,对于公安、检察机关放弃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通过自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面临一系列困难,其中一个关键原因是被害人难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笔者认为,既然新刑诉法已经明确自诉案件中由被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当然就应当为其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关于自诉程序的机制完善
(1)检察机关经审查决定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及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检察机关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自行处理的,也应当及时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对于检察机关的相关决定不服,其诉讼代理人要求查阅案卷材料的,原则上应当同意其阅卷请求。
笔者认为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阅卷申请的,在一般情况下原则上应予同意。而且如果被害人对上述决定不服.其申诉、复议或者提起自诉,都需要了解具体的案件情况,才可能保障其有效地行使权利。所以对于上述情况下诉讼代理人的阅卷请求,原则上也应当予以同意。当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还难以让被害人直接查阅案卷材料,所以这一阶段的阅卷主体仅限于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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