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保障被害人权益若干问题研究/陈为钢(13)
(2)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后,检察机关应当将收集到的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附卷移送法院。
新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法院,但却没有明确规定是否要全部移送。在司法实践中就可能会产生对有些未附卷的证据材料不予移送的问题。承担举证责任的被害人理应获知司法机关已经取得的所有证据。因此,笔者主张检察机关应当采取全部移送的原则。
(3)案件进人自诉程序后,被害人本人向法院提出阅卷申请的,笔者建议法院应当允许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由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在案件进人自诉阶段后,被害人有可能没有聘请委托代理人,而被害人又要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这一阶段应当允许被害人本人直接查阅案卷材料。
2.关于自诉程序的制度创新
(1)建议将来的刑诉法明确规定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由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从刑诉法的层面直接对被害人的阅卷权予以保障。
(2)建议将来的刑诉法在条件成熟后,可以规定对于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法院经审查认为相关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更为适宜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将自诉案件重新作为公诉案件予以受理的建议。检察机关经审查决定重新受理的,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六)财产保全措施的机制完善和创新
如前文所述,新刑诉法增设的财产保全措施对于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其要求被害人提供担保以及对申请主体的限制,使财产型犯罪中的被害人很难利用这一机制保护自己的权益。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现有法律框架内关于财产保全措施的机制完善
(1)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可以请求检察机关为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可以充分利用新刑诉法关于检察机关可以成为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主体的规定,对其作适当的扩张性理解,即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型犯罪的被害人,可以请求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
(2)检察机关对于经济困难的被害人可以不要求其为财产保全提供相应担保。
虽然新刑诉法规定提出财产保全必须适用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是,在检察机关为国家和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是不可能要求检察机关提供担保的。因此,所谓的提供担保也只能是相对而言的。当然,如果检察机关是代无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提出申请的,原则上应当由被害人提供财产担保。但对于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提供担保的被害人,建议检察机关可以在与法院先行协商的基础上,允许其在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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