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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保障被害人权益若干问题研究/陈为钢(15)
  (4)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被害人权益保护部门受理和审查被害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并向法院提出申请。
  在将来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由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被害人权益保护部门,其工作职责之一就是受理和审查被害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并向法院提出申请(当然,如果将来刑诉法允许所有被害人均有资格直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该部门可以负责基于国家和公共利益提出检察机关自己的财产保全申请)。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机制完善和创新
  如前文所述,新刑诉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对于维护被害人的权益是有利的,但这一程序在制度设计上没有能够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权益,尤其是财产型犯罪中的大多数被害人由于该程序的范围限制而可能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现有法律框架内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机制完善
  (1)在司法实践中适度放宽对于重大犯罪案件范围的理解。
  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犯罪的理解和界定却很模糊,有的认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为重大犯罪,有的认为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也可以认为是重大犯罪,还有的认为除了可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外,其余的案件都可以认为是重大犯罪。笔者认为,应当在现有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尽可能地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来保障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因此,笔者建议可以较宽泛的尺度来界定重大犯罪案件的范围,即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都可以作为重大犯罪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检察机关提出的书面申请应当详细列明被害人的相关事项。
  如前文所述,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检察机关参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规定中,没有一处直接提及被害人,但其中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的内容中,提及需要说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其要求等情况。司法实践中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将被害人视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一部分,在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中,应当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数额,可以得到赔偿的数额,以及目前无法得到赔偿的数额都一一列明,并明确提出拟没收的违法所得中应有多少数额应当先行返还被害人。
  2.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制度创新
  (1)取消案件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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