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保障被害人权益若干问题研究/陈为钢(18)
如前文所述,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对于被害人参与诉讼的制度设计是以为数不多的个体被害人为前提的,对于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案件,应如何维护其相关诉讼权益,尚缺乏相应的制度设计。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关于涉众型案件的机制完善
(1)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技术条件,将其作为与被害人联系沟通的平台。检察机关应设立可通过互联网登录的机关网站,并设置被害人可以自由陈述意见、提供相关线索的窗口,通过相应的技术设置,使被害人提交的上述内容不被他人阅看;在受理案件后,可以把公安机关认定的被害人名单在网站予以公布,认为自己也属于被害人而没有被列人名单的,可以直接通过网站进行意见沟通;在网站上及时发布涉众型案件的起诉书等法律文书;设法获取并核实被害人的电子邮箱地址,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电子文本以及涉案财物查扣情况的说明等皆可直接发送至被害人邮箱。
目前,上海地区的各级检察机关基本都已经设立了可通过互联网登录的机关网站。但是,从实践来看,相关网站的内容和功能主要都是侧重于宣传工作。可以借用这一技术条件,将其作为与涉众型案件被害人进行联系沟通的平台。通过网站窗口进行意见沟通、借用网站平台和电子邮件往来发布案件进展和法律文书信息等,从而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公告栏,将其作为与被害人联系沟通的平台。目前各级检察机关都设立了供公众阅看的公告栏,但其主要内容也是侧重于宣传。同样可以把公告栏作为与涉众型案件被害人进行联系沟通的平台,可以在公告栏上公布上文所述的被害人名单、起诉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3)鼓励被害人方面推举出数名能代表各方面利益并为大家接受的代表,检察机关可以就有关追赃进展等问题通过与上述代表的会面进行深入沟通。有关案件的具体案情,追赃的具体情况等信息,需要与被害人直接会面交流更为适宜,在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可以借鉴某些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采取的做法,由被害人推举代表进行会面交流。
(4)在被害人推举出一名总代表或一名接受全体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前提下,由该名总代表或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在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情况下,不可能都参与庭审并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因此由被害人推举代表或者共同委托某位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并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是较为适宜的。
2.关于涉众型案件的制度创新
建议将来的刑诉法修改对于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案件,应当作出特别规定,就权利告知、法律文书送达、参与庭审的方式等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以便利可行的方式保障各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上文所述的保障涉众型案件被害人权益的各种做法,只是对实践层面相关经验的总结和建议。最终还需要在刑诉法层面对涉众型案件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作出特别的制度设计,将相关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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