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梁硕南(11)
我国的劳动立法正在日益完善之中,尽管目前我国现有劳动法律、法现、规章和司法解释,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和不足,但就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来说,适用《赔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还是基本明确和合理的。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劳动行政执法和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能正确而公正地运用现有法律进行执法、司法,我想,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一定会得到有效的遏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注释]:
[1] 在劳动法学理论中,劳动仲裁程序属于准司法程序,本文所称司法实践和司法程序包括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6条的解释。
[3 ] 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而解除劳动合同,依法给予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通常称为代通知金。
[4] 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第297页。
[5] 王益英、黎建飞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第206页。
[6] 王益英、黎建飞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第38页。
[参考文献]
[1] 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
[2] 梁书文、回沪明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3] 王益英、黎建飞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 左祥琦编著,《用人单位劳动法操作实务》,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 唐德华主编,《怎样打劳动争议官司》,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 6] 马原主编,《劳动法分解适用集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7] 张经、汪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8] 范战江、石美遐主编,《新编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9] 杨宣春主编,《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中国劳动保障报社,2002年第1-12期、2003年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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