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先行调解”的若干探讨/李政(9)
(七)加强对调解员的实务培训
调解应规范。目前调解组织繁多,调解人员水平不等,应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可以由法院与法学教育机构联合,组织实务培训和法律知识培训,以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
(八)健全对调解案件的评估以及对调解人员的监督
案件调解了,当事人是否满意?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合法?调解人员是否公正?调解人员是否胜任其职?这些疑问关乎先行调解制度能否长久地绽放生命力,是不容忽视且应予以持续关注的问题。形成对案件定期评估,对调解员定期检查的长效机制,是科学发展的态度。
实践是科学制度设计的源泉,“丹凤模式—诉调对接”,能否成为基层法院在解决纠纷中的一般模式或通行做法,还有赖于制度的健全和法律人的共同努力。
五、结语
值得思考的是:丹凤法院实行的“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模式,是否具有普适价值?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轻易的给出答案。因为,当今中国社会在很多问题上,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性。比如,城乡之间的差别,地域之间的差别,贫富之间的差别等等。在中国首次公布的《社会管理蓝皮书》中认为:中国贫富差距正在进一步扩大。“中国社会发展到今天具有三个标志性的阶段性特征:人口突破13亿、人均GDP突破5000美元和城市化率突破50 %。而新的社会需求、社会矛盾、社会现象,使得社会系统性的风险不断增加。”“一些不稳定因素正处于从潜在风险向公共危机转化的临界点上。首当其冲的是,中国贫富差距正在进一步扩大,逼近社会容忍线。”[3]
有差别就会有冲突。本着“将矛盾、冲突解决在基层”的思路,我们看到了基层法院为维护社会秩序,解决各类民间纠纷所付出的辛劳。从丹凤法院的经验里,不难发现的事实是:“乡村社会”需要什么样的规则,在“乡村社会”中法律规则确有一定的局限性。正如一位基层法院院长所言,不是我们的办案水平不高,调解能力不强,这与当事人的文化程度低也有一定关系,在有些情况下,讲法不如讲理。在调解时,我们不能像村干部那样拍桌子,甚至讲粗话。的确,在解决“乡村社会”纠纷时,调解者的身份往往对调解协议的达成至关重要。在村民看来,村干部是“自己人”,而法官则为“局外人”。这让我想起了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对中国基层社会进行的分析。费先生认为,乡土中国是一个熟人的社会,而熟人社会的生活规则对陌生人社会并不完全适用。“熟悉是从时间、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的感觉。这感觉是无数次的小摩擦里陶炼出来的结果。……在一个熟悉的社会中,我们会得到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这和法律所保障的自由不同。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从俗即从心。换一句话说,社会和个人在这里通了家。”“我们大家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得着多说吗?”—这类的话已经成了我们现代社会的阻碍。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各人不知道各人的底细,所以得讲个明白;还要怕口说无凭,画个押,签个字。这样才发生法律。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这不是见外了么?”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的。其实最可靠也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西洋的商人到现在还时常说中国人的信用是天生的。类于神话的故事真多:说是某人接到了大批瓷器,还是他祖父在中国订的货,一文不要的交了来,还说着许多不能及早寄出的抱歉话。—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7}费老对于中国乡土社会熟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分析,对当今中国基层社会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仍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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