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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继承制度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寇丽(10)



注释:
[1]刘想树:《国际私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5页。
[2]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284页。
[3]这里的涉外不仅是指涉及外国,而且也指涉及一国内不同法域。
[4]赵相林主编:《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2页。
[5]1984年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1987年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6]沈涓:《冲突法及其价值导向》(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8页。
[7]黄进主编:《国际私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67页。
[8]《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9]《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0]该法2010年5月26日修订,2011年5月26日起施行。
[11]赵生祥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85页。
[12]肖永平:《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5页。
[13]韩德培、黄进:《制定区际冲突法以解决我国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的区际法律冲突》,《武汉大学学报》1993年第4期。
[14]赵勇:《海牙会议关于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制订》,《中国国际法年刊1988》,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
[15]赵相林:《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9页。
[16][德]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第二版),李浩培、汤宗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41页。
[17]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95页。
[18]屈广清:《屈氏国际私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34页。



出处:《当代法学》2013年第2期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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