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继承制度区际法律冲突及协调/寇丽(9)
3.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对于遗嘱的内容和效力所应适用的法律,目前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是允许遗嘱人在一定条件下自己直接指定遗嘱所适用的法律,即实行有限制的遗嘱人意思自治。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律适用法》对于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亦采用了选择性的冲突规范予以规定,使得依照遗嘱人立遗嘱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遗嘱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遗嘱人国籍国法律所立的遗嘱均为有效。
因此,我们可以进行这样的立法设计:遗嘱的内容和效力依遗嘱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也可以适用立遗嘱人明示选择的法律,但其所选择的法律限于其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
4.遗嘱解释的法律适用
由于中国四个地区的法律语言系统不同,关于遗嘱解释有时也会产生法律冲突。对于一般人来说,立遗嘱时的惯常居所地法是其立遗嘱时最熟悉的法律。因此,我们可以进行这样的立法设计:遗嘱的解释应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惯常居所地法。
5.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法律适用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主要涉及变更和撤销遗嘱的能力及变更和撤销遗嘱的方式两方面的问题。对于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法律适用,我们可以进行这样的立法设计: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依变更或撤销时遗嘱人住所地法。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中国大陆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我国《法律适用法》第35条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香港、澳门与台湾地区在这个问题上,应采取与大陆相同的处理方式。
五、结论
通过以上的介绍和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意识到,由于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个地区实施的法律不同,必然会产生一种“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局面,[18]四个法域的法律会产生冲突。这种区际法律冲突,除了不存在主权国家间的法律冲突这一因素外,几乎与国家间法律冲突没有太大的差别。解决这些冲突,应该以“一国两制”为指导,以维护和促进国家统一、坚持法域平等和有利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为原则。目前,制订全国统一的实体法以避免和消除各地区在财产继承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尚不具有可操作性,而由各法域分别制定各自的区际冲突法也存在不少弊端的情况下,虽然以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作为努力目标是可取的,但在台湾地区回到祖国怀抱之前,这种方法仍具相当难度。因此,四个地区签订协议规范继承制度的冲突规范是一种可取的方法。它作为一种过渡办法,在没有制订出统一的区际冲突法之前是比较现实的。这将有利于促进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地人民继承关系的发展,有效地保护四地人民的继承权益,更好地为社会的稳定、民族的昌盛、国家的繁荣富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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