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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侵权行为规定”之解释/原田刚(6)
  5.主观、客观并用说(主客观说)
  最后,介绍主观、客观并用说(主、客观说)。此说在支持主观共同说立场的同时,也兼顾判例的客观共同说的立场,将《日本民法》第719条第1款前段的共同侵权行为区分为主观共同的情形与客观共同的情形。其是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部分学者所提出的议案“日本侵权行为法重述”中所持的立场。[24]这种立场的背景是,主张即使在成立共同侵权行为的情形下,也应承认参与程度小的情形下的免责与减责,并试图将其纳入客观共同情形下的共同侵权行为中考虑,就这一意义而言,可以说,其是立法提案的观点。
  6.主观共同说的展开
  我想在以上述学说的发展为前提探讨这一问题之后,介绍一下我和京都大学名誉教授前田达明先生共著的《共同侵权行为法论》一书中的主观共同说的主要内容。
  《日本民法》施行后,已经过了一百多年。在这期间,社会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我们试图从近年来的诸多判决中分析这种变化的实质。
  《共同侵权行为法论》以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10件公害诉讼判决、12件药害诉讼判决、27件尘肺诉讼判决,共计约50件的下级法院的判决为基础进行分析,得出了以下两点结论。[25]
  第一,对主观即意思的内容进行了更加严格的定义。也就是说,这些诉讼判决改变了当初的只要有单纯利用、容许的意思便承认具有主观意思的立场,取而代之的是,将主观意思的内容定义为“更为紧密的参与意思”。[26]这一点,在公害诉讼判决、药害诉讼的判决中尤为明显。
  例如,在四日市公害诉讼判决中,认为被告“三菱油化有限公司”、被告“三菱孟山都化成有限公司”与被告“三菱化成工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不只是单纯地存在结成了工业园区企业集团这一事实,而且“某一公司运行的变更,不得不考虑与其他公司在机能、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紧密结合关系,甚至公司设立经过、资本关联等关系”等;[27]在西淀川公害第一次诉讼判决中,认为“被告关西热化学有限公司”、“被告神户制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阪瓦斯有限公司”等公司之间存在紧密的资本关系、人员关系、原料与产品的供给关系;[28]在尼崎公害诉讼中,法院以“被告国家”与“被告公团”之间存在“被告国家”对“被告公团”进行实质性的支配监督关系为由,认为被告之间形成了人员方面的一体性。同时,法院还认为“被告公团”的资本中有“被告国家”的部分出资,因此,被告人之间存在紧密的资本关系。[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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