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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检察法律监督实务研究/龚培华(4)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以上海市金山区为例)

  目前,金山区检察院监所科履行着对社区矫正的主要监督工作。2011年12月至2012年10月,金山区法院判处缓刑人数共827人,其中本区籍278人,外区县114人,外省市435人,2012年度法院判处缓刑率占全年审决人数的50.7%。金山区检察院共检察监外罪犯679人次,与前一年比增加14.5%。监外罪犯中,重新犯罪有8人。金山区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共发出检察建议书3份,检察意见书4份,4名严重有违法行为监外罪犯经审查符合收监条件后已收监执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随着检察改革的深入推进,2012年金山区检察院根据上海市检察院的部署和要求,专门成立了社区检察科,下设三个派驻检察室,目前科室有专职干部9人。这个科室的职能定位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对刑事诉讼的源头监督;二是对非监禁刑罚执行的监督。目前区检察院有两个部门在共同履行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随着本区社区矫正中心在年内的成立,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工作也将根据工作需要在监督机构人员上作相应的调整。

  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规定不完善,缺乏法律操作依据

  在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细则,没有对社区矫正的性质、范围、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介入程序做出相应的明确,导致检察机关很难合法有效的进行监督。

  (二)执法观念不到位,束缚检察权的行使

  受传统刑罚执行监督观念的影响,有些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趋势和重要性认识不够。重监管场所监督轻监外监督的工作思路没有得到及时合理的调整;相应的人、财、物的投入也不到位;有些检察机关对行刑格局的变化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等。执法观念未得到及时转变,直接束缚了社区矫正检察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职能定位不准确,难以发挥监督效果

  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重配合轻监督,所履行的检察职能主要体现在参加会议、法律宣传、帮教扶助等活动上,有时甚至越俎代庖,成了社区矫正的组织者、执行者,而不是法律监督者。淡化了自身监督意识,模糊监督视线,严重削弱检察机关职能作用。

  (四)监督措施不力,影响监督效力

  检察机关监督强制手段不力,难以发挥制约作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手段是“提出书面意见”。检察机关发出“发出书面意见”,至于执行或审批机关不予理睬又该如何处理,法律未作进一步的规定。这种仅仅是提出纠正“意见”的监督,对审批机关没有多大实质上的约束力。检察监督手段软弱无力,严重制约了检察监督的效力,使法律监督权难以真正落实,制约了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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