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检察法律监督实务研究/龚培华(5)
(五)机构设置、人事配备不合理,难以驾驭监督工作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需要对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所有乡镇社区矫正机构和派出所进行检察,量大,面广、任务重,要求高,现有检察人员数量和法律专业水平不能完全适应这一形势和任务的要求。监所检察部门由于其本身固有的职能,有限的条件只能保证监管场所检察工作用需要,很难有大量的精力去兼顾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开展。工作精力、人力、物力的匮乏导致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事实上的“盲区”,影响了监督效果的发挥。
(六)监督适度性把握不够,导致监督工作的被动
在社区矫正工作试行、磨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要把握好“适度”和“依法监督”的关系,应注意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出发,把握好监督的方向和尺度,防止过于机械和僵化。此外,检察机关在把握“适度”的同时,又要本着配合、制约、监督的原则,积极履行监督职能,保障社区矫正制度的平稳运行。
五、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立法,从法律层面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
一是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通过立法使社区矫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是在《社区矫正法》立法的基础上,在全国层面制定与其相配套和衔接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实施细则,为实现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奠定基础。三是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执行力和违法处置权,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对消极或积极对抗检察监督的行为,规定责任追究的程序,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注入强制力。四是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可以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情况,汇同有关政法机关联合制定有关规定,以明确和完善相关程序,弥补法律的不足。
(二)积极探索,加强社区矫正机制建设
一是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动机制。定期与司法行政、审判、检察、公安等部门以及其他社区矫正组织召开联系会议,共同探讨、研究社区矫正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消除各方分歧。二是建立直接监督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内部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要从现有的监所检察科和社区检察科共同检察的模式中,将两个部门的监督侧重点确定下来,防止职责不清,互相推诿。三是建立定期矫正效果评估机制,全面分析评估社区矫正活动开展情况,对矫正机构的矫正措施提出修改或者纠正意见,为矫正机构及时调整矫正方向、优化矫正效果出谋划策,使检察监督工作做出成效。
(三)勇于实践,优化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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