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检察法律监督实务研究/龚培华(6)
一是构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信息平台,开展动态监督。要充分利用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建立社区矫正信息资源库,为有效开展监督检察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也要以内部办案网络为载体,及时流转和处理社区矫正相关信息,确保检察监督及时到位、有效衔接。二是开展类案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借鉴目前正在开展的创新型监督模式,变传统的“个案监督”为“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并重。通过对一定时期内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汇总归类,然后分析情况和原因,并向主管机关提出针对性的监督意见。这种方式,反映问题集中,说理透彻,能够引起被监督机关足够有重视,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检察监督新模式。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情况社会公开制度。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变封闭为开放,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定期向社会公开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情况,将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以公开执法的方式将社区矫正工作置于社会舆论监督之下,将会有利于放大监督效应,取得良好的社会监督效果。同时检察机关也把要争取主动,把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情况通过不同形式向人大、政府及社会进行通报,引起各级领导及社会各界更多人关心支持,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更好发挥监督工作成效。四是建立同步监督。检察机关应前移监督关口,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建立检察机关的随时介入制度。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活动进行检察监督时,有权要求社区矫正监督机关提供与社区矫正有关情况材料(资料),配合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同时,对检察机关社区矫正也应明确和细化有关程序,以防止权力滥用。
(四)建立一体化社区检察监督机制
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联系。社区矫正监督部门要理顺内部关系,特别是要畅通担负监禁执行和非监禁执行监督任务的人员之间的联系,形成合力,保证监督工作的连贯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的联系。上下级检察机关要围绕监督目的,上下一体,协调一致,僵力推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三是加强异地检察机关的联系。
(五)完善机构设置,加强队伍建设
建议成立专门的、独立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部门。从目前上海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实际来看,目前已经成立了对口镇、街道的社区检察科,因此建议此项工作从现有的监所监察部门剥离出来,授予社区检察科来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在工作中以部门合力的形式予以配合。现在成立的社区检察科,要配齐、配强专门的检察人员。专职人员可以从检察院有丰富经验的老同志中进行选择,同时经费和物质保障问题也要提上议事日程并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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