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王书婕(7)
(二)企业逃避工伤保险费用缴纳义务影响工伤待遇的享受
如今仍有一些企业为了微弱的经济利益,逃避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且企业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折扣一部分以现金形式返还职工的方式来堵住职工之口,而大多数职工为了一些眼前的经济利益欣然接受企业的这种做法。使得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工伤职工自认为没有享受工伤保险的资格。
(三)工伤认定超越法定认定期限会产生不良后果
任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有一定的维权期限,当超越法定期限时,自然丧失维权的权利。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实践中,工伤事故发生之后,工伤职工没有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而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扯皮,表面上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私下则故意拖延拒不兑现对工伤职工的承诺,等到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超越后就翻脸不认人。从而导致工伤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超越法定认定期限,丧失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机会。
(四)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得处理制度不完善
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公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关于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存在争议。经提请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属于工伤或者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结果。对于结果当事人不服的,根据《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这说明当事人可以提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现实当中,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向劳动行政们提请行政复议,劳动行政部门往往推脱不受理,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当事人找到法院时,法院则推脱让当事人找劳动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复议。就这样劳动行政部门和法院相互推诿,让事情迟迟得不到解决。
(五)工伤职工维权成本过高
我国如今的司法状况是司法资源严重不足,司法资源十分珍稀,而需求又十分之大从而导致工伤职工维权司法成本过高。工伤职工原本因为工伤事故需要治疗就已经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发生劳动争议有需要聘请律师为其维权时又要花费不低的费用。假如为了原本十元钱的利益而为了维权却耗费十一元的费用,很明显没有谁会做这些亏本买卖,再加上聘请律师还不一定能打赢官司。从而让许多工伤职工对于维权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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