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王书婕(8)
四、完善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加大劳动关系确认制度的落实
进城务工人员大多迫于生活压力,只要按时发放工资使其可以维持生活就已经满足了,大多数人不太在意其他的权利,所以即使用人单位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承诺按时发放工资,就同意为用人单位工作,这导致发生工伤后劳动关系确认存在困难。针对这一情形,第一,我们应当加大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职工了解工伤保险制度,让职工具有预防工伤的意识,使其有意识的收集一些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让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对于那些违法用工,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一经发现应当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增加其违法成本让其不敢随意践踏法律。第三,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职工若是无法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让社会保障部门强制用人单位提供与工伤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减轻工伤职工的取证困难[9]。从以上三个方面让劳动关系的确认能更好的落实。
(二)加大对单位逃避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关于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义务,《条例》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可知,缴纳工伤保险费事用人单位为的义务。而如今社会上还有着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利益逃避应该承担的义务。针对部分用人单位逃避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加大监督力度,定时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让逃避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无所遁形。一经发现有哪一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应当严厉惩处。对于违反此义务的单位,若放生工伤事故,应由该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但就此并不够,还应该在原有的惩罚上增加一些除支付保险待遇费用外的一些惩罚性的经济类处罚,比如可通过罚款,增加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轻易违法。对于职工,应当加强对职工进行《条例》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从根源上杜绝用人单位逃避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事情发生。
(三)完善工伤认定超越法定期限的处理制度
针对部分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并不积极申请工伤认定或者故意不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怠于履行自己的应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此外,针对用人单位的不作为还应该要制定一些惩罚性措施。使其为其不作为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样一来能让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主动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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