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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完善/韦柳娜(4)


三.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宪政制度设计,强化权力制约。

1.改进国家权力的配置。

宪法既是授权之法,又是控权之法。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立法权方面,应该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之间的权限范围,进一步明确中央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以避免下位法对上位法的抵触和重复,避免同位法如规章与规章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在行政权方面,存在有的部门改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硬管等现象。前者是权力的缺位,后者是权力的越位。在行政机构的设置上,应该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界定不同部门的职责范围,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避免“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在司法权方面,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应科学配置,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作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该立足宪法,从宪政体制整体和宏观的角度,构建改革方案。

2.强化对执法权的制约。第一,加强执法权力的制约。首先必须健全执法制约层次。一是立法制约。二是执法权力内部的平向或交叉相互制约。三是各具体执法机能的制约化配置和管理。现阶段,一方面通过赋予人大及常委会一些实质性控制权力,使立法对整个执法机关和执法过程形成有效制约,另一方面要对我国执法系统内部各项具体执法机能的配置进行全面重新设计,使执法权力运作实现全方位制约。第二,使执法机制程序化、法制化。通过具有可行性的科学程序将执法制约机制具体化、规范化,使执法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达到强化执法过程,改善宪政效果的功效。

权力如果不受到有效制约,就会走向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要使权力结构本身形成严密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在权力运作机制中,不同性质的权力要作适当分解,决策职能、执法职能和监督职能应该由不同部门相对独立行使,各职能内部应该形成平向或交叉相互制约,从而在各种权力之间,各项权力内部中形成有效的制约。


(二)加强宪法立法,为宪法实施提供有效的规范依据。

加强宪法立法,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应注重宪法自身的完善。宪法实体规范和程序规则的设计应有现实性、针对性、可行性和预期性的效果,不可搞形式主义。宪法立法的完善是多方面的,在这里仅从宪法完善的方式和途径加以探讨。现阶段完善我国宪法的主要方式和途径是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二者的完善有利于促进宪法自身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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