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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完善/韦柳娜(6)


2.加强宪法解释。加强宪法解释可以起到宪政立法具体化作用,起到补充立法空白作用,增强宪法适用灵活性作用,发展宪法立法作用。在社会关系发生变化但还没有突破现行宪法的条款框架时,宪法解释不改变宪法条文就可以实现宪法与社会现实的一致性,与宪法修改的形式相比有极大的优越性。因此,应加强宪法解释。一是要通过各种方式深入宪政实践,以发现问题,为宪法解释过程提供现实依据。二是,要立法明确宪法解释的具体程序和效力,以解决现实需要与宪法解释过程之间的操作桥梁,同时也为宪法解释的广泛适用提供保障。关于宪法解释的程序,包括解释的提起,审核和公布三个环节。由于宪法解释贯穿于行宪和护宪的整个过程,因此宪法解释机关、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因特定的原因提起宪法解释。宪法解释可以通过审议、表决等审核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特定的刊物或渠道公布。关于宪法解释的效力,立宪解释与行宪解释在效力等级上是相同的,但违宪解释在各国中情况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如西班牙,如果宣布法律违宪,那么该项法律就完全失效,这种违宪解释与宪法条文的效力是相等的;而有的国家如美国,违宪法律只是对具体案件无效,不能产生与宪法条文相等的效力。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它所作的宪法解释应该具有与宪法条文相同的最高法律效力。三是要注意宪法解释的及时修改、编纂与整理,确保其内在规范性和现实效力。

除了注重宪法自身的完善,还应加强与宪法相适应的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不仅要求宪法本身内容规定合乎国情、合于实际,对实践有理论指导作用,而且需要有以宪法为根本指导的相适应的配套法律法规,以保证根本大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正如斯大林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中所言:“宪法并不是法律大全,宪法是根本法,而且仅仅是根本法,宪法并不排除将来立法机关的日常立法工作,而要求有这种工作。”我国现行宪法中附有“依照法律”、“由法律规定”之类条件的有40多处,如果没有与之相应的具体部门法可供“依据”,那么宪法的许多规定就难以落到实处,即使不附有“依照法律”之类条件的,也需要普通法律与之配套,否则,宪法不可能很好地实施。


(三)建立健全保障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

为保障宪法的实施,顺应宪法监督制度发展的世界潮流,适应宪法监督的专业性、技术性、连续性、时效性的要求,我国可借鉴外国有利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以健全宪法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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