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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完善/韦柳娜(8)


5.监督程序。(1)提起主体,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权利对各自认为的违宪问题提请宪法监督委员会审查。(2)审议方式。宪法委员会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3)裁决方式。主要有建议修改撤销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建议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建议宣布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的违宪行为无效、建议提出警告等方式。(4)裁决效力。宪法委员会提出的审查建议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方能发生法律效力。(5)公布。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特定的刊物或渠道公布。


(四)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使宪政司法救济落到实处。

这里所指宪法诉讼是公民对自己宪法基本权利受侵害时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手段。违宪审查是宪法诉讼最主要和核心的内容。但宪法诉讼并不全都引起违宪审查,有的公民提起宪法请求并不是要审查法律或政府行为的合宪性,而仅仅是保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因为侵权的并不是立法或政府行为,而是其他公民或社会组织。因此,我国可以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下,建立一种宪法诉讼制度,它主要用于解决宪法上的公民私权冲突。公民在认为自己宪法保障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在穷尽其他手段之后,可以宪法名义申诉。如果公民在诉讼中发现宪法基本权利受到来自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政府行为的侵害,它就成为一个违宪审查的案件,由最高法院向宪法委员会提请裁决。最高法院只处理涉及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以外的宪法基本权利的案件。具体可包括:(1)对一般规范性文件违法的裁决;(2)公民宪法权利受到来自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的侵犯,而这种权利又没有具体法律加以保护,非得引用宪法的情况下,公民可以宪法的名义提起诉讼;(3)裁决公民之间的宪法权利冲突案件。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涉及公民宪法权利之间或宪法权利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需要法院对优先保护何种权利进行权衡裁决。

法院在诉讼案件中适用宪法解决公民基本权利的过程中必然出现法院在审查宪法诉讼案件时对是否违宪作出宪法解释。如果涉及到对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违宪作出解释时,最高法院应将案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宪法委员会最终裁决。

如果只是公民私权诉讼案件,初审可由省一级高级法院审理,当事人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就是说在一级和最高法院都可以适用宪法和解释宪法,如果当事人对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不服,可以向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就宪法解释是否合宪提出申诉。但是,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委员会如果不予受理,则表明它承认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和裁决,就是说,最高法院对宪法有具体适用解释权,这种解释最终要受到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委员会解释权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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