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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完善/韦柳娜(9)


(五)强化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宪法意识是宪法实施的思想保障,是宪政运动和宪政实现的思想和社会基础,为宪法实施和宪法保障的各种形式提供合理性基础和内在动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树立宪法应有权威,内在地要求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宪法观念,强化宪政意识,推广宪法思维,从而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树立宪法应有权威构筑“精神长城”。

第一,在普及宪法观念的同时更新宪法观念。宪法观念极其重要。我们人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宪法,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还要把宪法观念作为公职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其掌握宪法基本知识,树立和增强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观念。同时,要进一步更新宪法观念,不仅要让人们认识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而且应认识到: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宪法是社会进步的根本法律保障;宪法是国家权力秩序的根本法律保障。

第二,在科学理解宪政的基础上强化宪政意识。宪政就是由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现[3];具体而言,宪政就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以法治为纲、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的内涵缺少不了民主、法治、人权三要素。宪政的核心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也就是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以保障和实现人权。因此,宪政所体现和强调的都是政府权力有限和公民权利本位的精神和观念。在强化宪政意识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向人民群众传播宪法至尊、主权在民、人权保障、公民权利本位等观念和精神,更要强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公仆”身份,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优越地位,强调国家权力来源于并服务于公民权利,从而为从根本上规范国家权力准备必要条件。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充分表达民智、民情、民意,国家权力服务于人民利益,通过权利制约权力又使权力相互制衡而有效控制国家权力合法行使,保障公民权利。以实现人权保障目的,并最终实现“宪政中国”。

第三,倡导宪法思维,着重培养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思维。简单地说宪法思维就是用宪法的立场来思考问题的方式和习惯。宪法的立场,要求我们有思考问题,作出决策和处理问题时,必须以宪法为出发点,以宪法为根据,以维护宪法权威和促进宪法价值的实现为根本目标。宪法思维有助于国家政治过程的民主化有助于防止政治人物在政治决策过程中的刚愎自用和独断专行,也有助于防止政治生活中的个人崇拜和惟上主义。各级领导干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他们的决策行为对国家政治生活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影响相对较大,因而应成为宪法思维的重点培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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