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犯罪主观要件探究/王克先(6)
第一类是明确知道幼女的年龄,知道的内容虽不一定具体到幼女的出生月、日,但是对于幼女年龄不满14周岁这一事实的认识是确切的,比如知道幼女是正在读小学的学生。对于这类案件,司法实践中不存在争议,证据的认定也比较容易,大多数的奸淫幼女案件属于此类。
第二类是行为人虽不知道幼女的确切年龄,但是根据各种证据可以推断出行为人对幼女的年龄应该有一个概括的认识,比如知道幼女刚刚升入初中不久,或者幼女虽身材高大但言行举止较为幼稚等等,这类案件一般也能够认定为奸淫幼女犯罪。
第三类是幼女身材高大,发育较早或者言行举止成熟,从外表上看不出其是幼女,有的还谎称自己年龄较大等等,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行为人确信其年龄超过14周岁。这类案件数量较少,证据不好把握,争议也最大,媒体上曝光的有争议的奸淫幼女案件有些属于此类,《批复》也是针对如何处理第三类案件作出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中明确:保障幼女的健康成长、维护其各项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更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已注意到《批复》存在的一些负面影响,已在对奸淫幼女和嫖宿幼女犯罪案件进行全面的调研,充分掌握此类犯罪行为的特点、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争取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不会适用该《批复》,同时,是否单独废止该《批复》,我们将抓紧研究。
综合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并不认为《批复》是错误的。只是长期以来,“明知”、“不明知”这两种观点谁也说服不了谁,《批复》发布后,加剧了争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避免引起办案混乱,才决定暂缓执行这一《批复》。
其实这是《意见》出台的前奏。
五、《意见》是对《批复》的承继和发展
(一)对《批复》的评析
1、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认定犯罪时,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相当严重的危害或威胁,而且要求行为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和主观上有罪过(故意或过失);否则,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第14条至第16条分别规定了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第14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可见我国刑法反对客观归罪。
根据刑法总则统领分则的原理,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自然不能例外,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双方自愿地发生性关系,此时行为人并非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故不能构成刑法上的故意犯罪,阻却了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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